Page 20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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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直接或間接利用金融機構洗錢成為普遍現象,世
界各國為防制洗錢必然對金融機構均有所要求。即使在經
濟自由的國家,為了維持法律秩序,保障公平正義與社會
公共福利,也得對個人或私人企業實施監督,稱之為經濟
1 。故政府無論是對公營或民營甚至外商經營之金融機
監督
構的監督,皆應屬經濟監督之一環。然而不可否認的是,
國人在強調經濟自由,已邁向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若對金
或稱之為金融監理
(
融機構過度的監督
聲浪恐將難以避免,但在我國執行金融機構的監督措施,
2 。但從另一層面分析,經濟監督係指國家 ) ,引起不少反對的
亦絕非於法無據
對於自治自律之經濟行為,為防範或糾正其對經濟秩序或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產生危害或損害之不良作用,所為之監
3 。因此,其正面的貢獻絕無法抹煞。
督、糾正及制裁措施
又經濟監督乃一般性的經濟作業秩序之警察任務,可按行
政之目的性,以行政命令作為施行的依據。但法律所欲加
1
參見蘇俊雄,《經濟法論》,台北:華欣文化事業中心,民國
64.8. ,第 58 頁。
2
一般所謂對金融機構或銀行之監督,又稱之為金融監理或銀行監
理。而我國憲法第一四九條規定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
管理。」,並以銀行法為主要管 理規範。故銀行監理問題,包括
金融制度之設計、法令規章之訂 定、新增單位之許可、金融檢查
之執行等等。參見曾國烈等十人
之啟示》,台北:中央存款保險
理問題探討:美、日經驗對我國 ,《金融自由化所衍生之銀行監
公司,民國 85.5. ,初版,第 5 頁。
3
詳見廖義男,《企業與經濟法》,著者自刊,民國 69.4. ,初版,
第 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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