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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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12 1988 簡 國  )  、 銀行界人  利時、加  瑞士  決 認為,銀行界 拿 聲 國、  定金融機構間之國 利用銀行  包括 德  國、義大利、  等十國 洗錢的聲 協  集團  日




                                         大、法國、
                       年比
                                       英
                                               美
                                     、
                 荷蘭
                         瑞典
                              、
                                                 國、
                                                      盧森堡
            (
                                                                     失
                                 士
                                                                       及
                                                  受到
             共
                                                       洗錢的直接損
                                                                     議方
                                          訂
                                     定以
                                                                際
            間接危害甚大,因此
                    表了「關於防
               ,
                                   止犯罪
                                              子
                                           分
                                                          系統
                 發
            式
                                      該
                                           明
                                明
                              聲
                       巴塞爾
                                   。
                                   )
                    稱
               」
                                                    金融
                                                         組織
                                                              對防制洗錢
            明
                                                  際
                                             係國
                 (
                              中
                                            原
                                     的指導
                         ,其
                                所
                                  列
                                               則,
            的
                                                         :銀行須「認
                    聲
               首次
                      明
                                                                       識
                                                                帳
                                                    是確定所有
               的客戶」,即確認客戶身分,
                                               特別
                                                                  戶的持
            你
                              箱
                                                 新
            有人及使用保管
                                的客戶身分,對
                                                    客戶身分之確認應
                      效
                                           跨
                   有
                                          (
                 套
                                                       疑
                                                     )
                                                           與洗錢有關之
                                                         似
                                                交易
                                             國
               一
            立
                        的
                             序;銀行對
                           程
                                                                    (
                           提供服
                      拒
                                                     許
            客戶,應
                                                                內
                                                  法
                                             秘密
                                  務;在銀行
                                                              圍
                                                       可的範
                                                                       時
                        絕
            尚
               不得
                                  法
                             秘密
                                                           合作。
                        銀行
                    逾越
                                                      單位
                                                                     銀行
                                    )
                                     ,銀行須與執法
               現客戶存款與
                                                           達
                                                                     目的
                                                      是為
                                                                犯罪
                                                 交易
                                                             成
                                  收益有關或其
            發
                              犯罪
                           採
            而進行時,應
                                                                  終止
                                                      提供
                                                           協助,
                                                                       與
                                                    絕
                              取法律行動,
                                            例如拒
                           結銀行
                                  帳
                                                         特別程
                                                                序,以確
            客戶關係、
                                     戶等;銀行應執行
                         凍
                                                         有
                                                           效
                                     紀
                                          ,
                                                    建立
                                                                  部稽核
            認客戶身分及
                                            同
                                               時應
                              存
                                                             的內
                                交易
                                       錄
                           留
                                                           道德原
                                                                  則,不
            制度,
                                  該
                                                         是
                           效
                                                 明雖只
                                       明
                                          。
                                               聲
                                            該
                    才
                                     聲
                      能有
                              遵行
                                                                 7  當  當  建
                                                             而定
                                                                  。但實
                                            各國法律及
                    拘束力
                                       仍視
                           ,能否執行
                                                        慣例
               法的
            具
                       明
            際
                    聲
               上
                 該
                         引起了各國的
                                                該
                                                   聲
                                                          的確認客戶身
                                         重視
                                              ,
                                                                            明中
              yet to be determined)  。  See Ernesto U. Savona, (ed.),   Responding to
              Money Laundering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Netherlands: Harwood
            7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p.268-269.
              See W. C. Gilmore, (ed.),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 Cambridge: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 1992, pp.273-
              277.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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