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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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交易
               已確認身分或
                              該
                                         款
                                                        運送
                                                             業」
                                           項
                                              為「金錢
            前
                                                               13  。  (money
                                       分,則可免
            transport business)
                                的一
                                     部
                                                   除
                                                     確認義務
                                的
                                   四
                       FATF
                              年
                                                         要求金融機構不
                                               :
                                                 第五項
                                        項建議
                 另在
                                     十
                         帳
                 受
                    匿名
                                     以假
            得接
                                  顯
                           戶或
                                明
                                       14  第  名  開立  對於  的  帳  戶;  七  第六項中 造  成之洗錢 跨  則  提
                                        應加強
            及對於
                                    物
                      知
                        名
                           度政治人
                                                              對於
                                                                     國
                                                                       代
                                                           項
                                               審
                                                  查;
                                                       第
                   高
            理銀行業務應加強
                                審
                                  查;
                                          八
                                                      科技
                                                           所
                                            項
                                                    新

                 應
                      取必要措施,對非面對面業務應制定
                                                                程
                                                            處
            威脅
                                                              理
                   採
                                                                   序。
                                               的
                                            來
                                                                紀
                                       之而
                                  ,
                                                    是
                                     隨
                                                      留
                                                 就
                                後
                                                        存
                 確認客戶身分
                                  法為
                      國銀行
                                       例
            題
                              秘密
                                                 即有要求金融機構保存
                                               中
               。以
                    美
                                          ,其
                                                          15  交易 每  筆  錄  的  問
                                       有助益之紀
                                                                  之,應
                                                  錄
                      犯罪
                                    件
                           及
                               務
                                                     規定
            對於調查
                                                                言
                                                              詳
                                  案
                             稅
                                                           。
                                          貨幣
                                       「
                                               與外國
            當
                                                           之金融紀
                                                      交易
                                                                       保
                           規定於
                                                                     錄
                                  前述
                         錄
               保存之紀
                              例如包括
                                                         帳
                 報告
                                                                       、
                                                           戶
                         中
                           ,
                                                             者
            存與
                                                                     名
                                       :持有外國金融
                                                                  姓
                      」
                                                                之
                                                                   1
                                   (§103.32)
            帳
               號
                        指定事
                               項
                 或其
                                            ;金融機構對於
                      他
                                                                     萬美
                                                     擔
            元
                                                       保
                                                         者
                                                            )
                                                                  ,
                                                                錄
                            (
                                 以不動產之利益為
                               含
                                                                     包括
                             不
               以上之
                                                              紀
                      授信
                       之
               授信者
            被
                                 地
                            名
                         姓
                              、
                         ;金融機構對於促使與
                                                    國
                                                                何
                                                 美
                                                        外之任
                                                      境
            (§103.33(a))
                                                                  金融
                                                                       工
                                       萬美元
                 地點
                                              以上之
                              移轉
                      ,進行
                                    1
            戶或
                                                      貨幣
                                                           或其
                           票
               、
                    金、
                                                                  或
                                                         ,所接
                                                                     提出
                                                                受
                                          或
                         支
            具
                                                    交易
                 資
                                               用之

                                           、  投資證券  址  、  授信  信 金  額  、  本  質  或目的及  他  人、 日期  帳

            13
              See Fletcher N. Baldwin, Jr., Robert J. Munro,(eds.), “Germany”,
             Money Laundering, Asset Forfeiture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mes,   New York : Oceana Publications, Inc., p.10.(1996).
            14
              高知  名度政    治  人  物係  指  擔  任重要公  職  之人,  例  如政  府首長  、  資深
              政  治  人  物  、司法或  軍  事  官  員、  資深  國  營  企業  決策  人  士  、重要政  黨  人
              物  ,以及  和  前  述  人  士  家  庭成  員  往來密切  之人。
            15
              Bank Secrecy Act §1951(b)  、  §1953(b)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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