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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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為
                          委託帳
                                                         處
                                                           理
                     應對
                                                    代
                                 戶、由
                                          業
                                             中
                                        專
                                               間人
                                                              交易
                                                                  及對銀
                  2.
                                                    體,要
                            具
                                                 團
                                 高
                                   風險之個人或
                              有
                                                                加強確認
                     行商譽
                                                           特別
                     客戶身分之作為。

                                                                       在
                                      民
                                                    瞭解
                                          之客戶,
                                 非
                                                                  選擇
                                   居
                                                              客戶
                                        型
                     應
                                                           些
                  3.
                       特別留意
                                                         這
                              帳
                                戶之

                            設
                                       因。
                         開
                     國外
                                     原
                                          金融業務客戶。
                                        財
                  4.
                     應加強

                              查私人理
                            審
                     應加強
                                     他
                            審
                  5.
                                               絕金融業務
                              查被其
                                            拒
                                                    該
                                                      施以
                                                           具相同效
                  6.
                                                      足
                                                                       降
                                               特別
                                                         夠
                                                    和
                                                           之措施,以
                     確認客戶
                                     且
                              程
                                 序,
                                        必須有
                     低

                       風險。
                     在不
                                                      如
                                               ,銀行
                  7.
                                                         果
                            反
                                                           得
                                 關法令
                                          形
                                        情
                                             下
                              相
                                                                或必須假
                                          自
                                     來源
                     定客戶
                                                      用公共
                                                                產時,應
                            往來
                                 資
                                                 或
                                             貪瀆
                                                    濫
                                   金
                                                              資
                         接
                            受
                                          往來
                       予
                              或斷絕業務
                     不
                                                                     支
                                               除
                      為防
                 早  期 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 違 杜  人  頭  帳  戶,  銀行 曾  有  關係。 支  票    存款戶應依「  往來  知 之客戶。  果  之
                                                                       票
            存款戶    處  理  辦  法」  辦  理外,對於個人         (  或公  司  行  號  之  負責  人  )
            申請開立      活  期  、定  期  及  儲  蓄  存款戶,應由       開  戶人  本  人  親  自
            憑  身分   證辦   理,並    就  簽名  或  蓋  章  擇  一或合   併  留  存。但   本  人
            因  特  殊  情  況  無法  親  自  辦  理  開  戶  手  續  ,得依法  委  任或  授  權  第
            三  人  代  辦  ,金融機構對       委  任或  授  權事   項  ,應  辦  理  徵  信  調查
                      19
            之規定。        近  幾年  由於人    頭  帳  戶  問題  ,  主  管機關要求金融機
            構為防範人        頭  帳  戶及保障金融機構          本  身聲譽,金融機構應

            19
              財政部    76.10.05.  台財融  字  760733350  號  函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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