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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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機構應配合反洗錢之作法
為
委託帳
處
理
應對
代
戶、由
業
中
專
間人
交易
及對銀
2.
體,要
具
團
高
風險之個人或
有
加強確認
行商譽
特別
客戶身分之作為。
在
民
瞭解
之客戶,
非
選擇
居
客戶
型
應
些
3.
特別留意
這
帳
戶之
設
因。
開
國外
原
金融業務客戶。
財
4.
應加強
查私人理
審
應加強
他
審
5.
絕金融業務
查被其
拒
該
施以
具相同效
6.
足
降
特別
夠
和
之措施,以
確認客戶
且
程
序,
必須有
低
風險。
在不
如
,銀行
7.
果
反
得
關法令
形
情
下
相
或必須假
自
來源
定客戶
用公共
產時,應
往來
資
或
貪瀆
濫
金
資
接
受
往來
予
或斷絕業務
不
支
除
為防
早 期 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 違 杜 人 頭 帳 戶, 銀行 曾 有 關係。 支 票 存款戶應依「 往來 知 之客戶。 果 之
票
存款戶 處 理 辦 法」 辦 理外,對於個人 ( 或公 司 行 號 之 負責 人 )
申請開立 活 期 、定 期 及 儲 蓄 存款戶,應由 開 戶人 本 人 親 自
憑 身分 證辦 理,並 就 簽名 或 蓋 章 擇 一或合 併 留 存。但 本 人
因 特 殊 情 況 無法 親 自 辦 理 開 戶 手 續 ,得依法 委 任或 授 權 第
三 人 代 辦 ,金融機構對 委 任或 授 權事 項 ,應 辦 理 徵 信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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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 近 幾年 由於人 頭 帳 戶 問題 , 主 管機關要求金融機
構為防範人 頭 帳 戶及保障金融機構 本 身聲譽,金融機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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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76.10.05. 台財融 字 760733350 號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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