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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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之法律責任



            對金融     市場和    社會   經濟   整  體利益    造  成損害,但具體涉及洗
            錢  活動   的金融機構並不          需  要  付  出多大的    代  價  ,甚至   還  有利

            可  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金融機構       便  難以  產  生  對洗錢   活動   的
            自  我  約束  ,所以     他們  在反洗錢中的         強  制  性責任和義      務  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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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法   律  法  規  加以界  定  。
                 若以金融機構是           否  應具   備  刑法   保證   人地   位  之觀點思

            考  ,  個  人以為   首先   要  考慮  金融機構有無防           止  罪犯在   該  機構
            洗錢   之  法  義  務。若有防      止  罪犯利    用  金融機構洗錢        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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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   明文   規定   為  限  ,或所謂具體法        規範之    要  求   。若  僅就   法
            律之   精神   觀  察  有此  義  務即可,恐       過  於  抽象  而  極  易  誤  導,甚

            至以為     基  於  倫  理  、  道德  、  宗  教  或社會等  理  由,或    公  序  良  俗
            之評價標      準  ,  均屬  基  於法  律之基本      精神   ,而具有法       律  上防
            止義   務。此     種  不  確定之   法  概  念  ,  更  有  違  反罪刑法  定  原則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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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  。   為有效防制洗錢,各國反洗錢                  規定   ,  均  加諸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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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干  配合  義  務,  如  申報大   額  交易或疑     似  洗錢交易報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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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反洗錢》編寫組編,《反洗錢》,北京:中國金融出版
              社,  2003.7.  ,一版一刷,第     63  頁。
            12  但在形成對金融機構之法規範前,或可考量其有無監督危險來源
              的保證人地位。換言之,金融機                構在其頻繁的業務中,能否區分
              何者為危險來源?何者為正常交                易?當金融機構全力防範洗錢活
              動時,是否即能絕對避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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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著者自刊,民國                       79.8.  ,三版三刷,
              第  297-2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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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金融機構之範圍,各國定義均有所不同。範圍過窄,難收防
              堵之效;若範圍過廣,必引起諸
              貨幣兌換商、珠寶商、當舖、賭                多反彈。例如美國愛國者法案將
                                            場、信用卡公司、證券公司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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