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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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之法律責任
對金融 市場和 社會 經濟 整 體利益 造 成損害,但具體涉及洗
錢 活動 的金融機構並不 需 要 付 出多大的 代 價 ,甚至 還 有利
可 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金融機構 便 難以 產 生 對洗錢 活動 的
自 我 約束 ,所以 他們 在反洗錢中的 強 制 性責任和義 務 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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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 律 法 規 加以界 定 。
若以金融機構是 否 應具 備 刑法 保證 人地 位 之觀點思
考 , 個 人以為 首先 要 考慮 金融機構有無防 止 罪犯在 該 機構
洗錢 之 法 義 務。若有防 止 罪犯利 用 金融機構洗錢 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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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 明文 規定 為 限 ,或所謂具體法 規範之 要 求 。若 僅就 法
律之 精神 觀 察 有此 義 務即可,恐 過 於 抽象 而 極 易 誤 導,甚
至以為 基 於 倫 理 、 道德 、 宗 教 或社會等 理 由,或 公 序 良 俗
之評價標 準 , 均屬 基 於法 律之基本 精神 ,而具有法 律 上防
止義 務。此 種 不 確定之 法 概 念 , 更 有 違 反罪刑法 定 原則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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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 為有效防制洗錢,各國反洗錢 規定 , 均 加諸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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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干 配合 義 務, 如 申報大 額 交易或疑 似 洗錢交易報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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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反洗錢》編寫組編,《反洗錢》,北京:中國金融出版
社, 2003.7. ,一版一刷,第 63 頁。
12 但在形成對金融機構之法規範前,或可考量其有無監督危險來源
的保證人地位。換言之,金融機 構在其頻繁的業務中,能否區分
何者為危險來源?何者為正常交 易?當金融機構全力防範洗錢活
動時,是否即能絕對避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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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著者自刊,民國 79.8. ,三版三刷,
第 297-2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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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之範圍,各國定義均有所不同。範圍過窄,難收防
堵之效;若範圍過廣,必引起諸
貨幣兌換商、珠寶商、當舖、賭 多反彈。例如美國愛國者法案將
場、信用卡公司、證券公司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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