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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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存交易    紀錄憑     證之方式     與  期  限  ;甚至   也  有對其    本身   職員
            之  注  意  事  項  、  該  金融機構內部申報        流程   與  向指定    機構申報

            程  序、防    止  申報資    料  外  洩  ,以及   定期   檢討   是  否  足  以防制洗
            錢  均  有  明文  規定   。  定期舉   辦或   參  加防制洗錢       之  在職  訓練   ,
            可謂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                  核  心,因此     訂  有職前    訓練   與  每
                                                                   18
            年  定期  在職   訓練   之  相  關  規定  ,但是   否  落  實恐有   待檢驗      ;  專
            責  人員以    銀行   為  例  ,  則  係由  副  總經理   (  或  相  當職  位  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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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  責  協調監督該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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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國金融機構對          員  工的  教育和培訓     的  主要  內  容  ,包括:  增強
              反洗錢的     道德和   法  律意識  及  提高識別和處      理可   疑  交易的能力。      培
              訓
                                   定期
                                                         工的不同
                崗
                       提供
                  位,
                                                                        區
              務  方  式上  有分  類培訓和  培訓教材和手段  培訓  ,前者  ,如  根據員 英  國金融公會將  級別和 雇員  業
                           不同的
              分為  新員   工、  櫃員  、交易   員  、  銷售  人  員  、  開戶  人  員  、業務  處  理人
              員  、監督   和  管理人  員  、反洗錢報     告員  等,對他     們提供針    對  性  較  強
              的  培訓  。  後  者對所有業務人      員都加以培訓      ,  並  保  持  一定的頻  率  ,
              如  英  國規定金融機構      應  當保證   每  一  個  可能  涉  及洗錢業務的   員  工在
              過  去  的  24  個月  中  接受培訓  。參見《反洗錢》編寫組編,《反洗
              錢》,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3.7.  ,一版一刷,第        74-75
              頁。  而  美國銀行業     訓練  之  標準  ,金融人    員依櫃員     、作業   主  管與  襄
              理、分行經理、其他          處  理通貨交易部      門  人  員  、不  處  理通貨交易之
              經理、銀行
                        重點
              類進  行不同   秘  密法 之在 遵循  職訓練 作業人  。  員  、資  深   (  總  )   經理、  稽核  人  員  等  八
                                         See Powis, Robert E. Ban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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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t Compliance,   Illinois : Probus Publishing Company, fourth edition,
              1994, pp.19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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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專責  人  員  部分,  英  國、  瑞士  、  德  國均有  相  關規定。例如     英  國
              規定  每家   金融機構    都要任命     一位反洗錢報      告員   ,  負責甄判懷疑      的
              有效  性  ,  並決  定是否  需要向    全國罪案    情  報  服  務中心經  濟  犯罪組   舉
              報;  瑞士要求     銀行  要  在內部   設  立反洗錢   處  ;  德  國  也要求  金融機構
              指定一
                                                  可
              見《反洗錢》編寫組編,《反洗  名  反洗錢  執  行人,  以便專門負責  錢》,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疑  交易的報  告  事  宜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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