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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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可 達 到 減 少各 類型 犯罪 發生之 目 標 。
在臺灣 方 面, 自 洗錢防制法於 民 國 86 年 4 月 23 日施
行 以來,至 民 國 92 年 底依據起訴書 犯罪事實 欄 所 記載 利 用
金融機構進 行 洗錢者, 依 序為 本 國 銀行 270 案、 郵 政 儲 金
匯業 局 197 案、 證券商 13 案、 信用 合作社 7 案、 農 會 信用
部 5 案、 漁 會 信用 部 2 案、國 外銀行 1 案,而 總 共 起訴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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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為 453 案 。 民 國 93 年, 依據起訴書 犯罪事實 欄 所 記載 被
告涉 嫌 曾 經 同時利 用 洗錢防制法第 五條 所列 舉之 ( 單 一或多
種類型 ) 金融機構進 行 洗錢者, 依 序為 銀行 493 案、 郵 政 儲
金匯業 局 309 案、 信用 合作社 2 案、 動 產 1 案、其 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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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而 總 共 起訴 案件為 809 案 。由此可 知 ,罪犯利 用 金融
機構洗錢 之 機率 極 高。
因此,在洗錢 過 程 中,金融機構 產 生 中心 環 節 的作
用 ,在反洗錢中具有無可 迴 避的 責任 。但由於金融機構並
非 政 府 機構,有著 自身 的利益,金融機構有追 求潛 在洗錢
利益的 動 機。在 市場 機制主導的 競爭 社會中,金融機構作
為一 個 企 業,同 樣 面臨著 優勝劣 敗的挑戰。 激烈 的 市場 競
爭 使他們需 要從社會中大 量 吸 取 資金作為 競爭 資 本 , 需 要
以 獲 得自身 利益作為 經 營 活動 的 指標 , 這 種個 體利益導 向
常 使 金融機構的 行 為與反洗錢目 標 不一致。洗錢 活動 固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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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民國九十二年 ) ,
臺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3.4 ,第 22-23 頁。
10 詳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民國九十三年 ) ,
臺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4.4 ,第 25-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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