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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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許 標 ( 侵占 保證 擔 ) 任公務機關 並 利用 代 出 納 工 作之機會, 繳 公 庫 , 未 依規定將 ,另 擅
利用
某
收款項
解
金與各種
先
押
後多次
及
寓乙棟
挪
用
公款,
之公款購買公
侵占
自
妻李某
放
將部分不法所得
存
於
其
犯行
避免
妻李某
貪瀆
其
位
就
時,其
遭
展開調查
查扣
揭
定
託不
書將
知
設
,
委
公
乃
情之
偽
虛
法機關
抵
押
除
及
涉
權
他人。此種方
定
式
予
及假設
購買不動產,也涉
式
追
繳
押
權
洗錢方
司法機關之
避
抵
真
逃
,其
與
債權
製造假
26 代 之銀行帳戶內。 前 為 發生 寓 不動產 俟 相 關單 司
亦
關。
前
相
模式
述取得債權之
我國
之案件數實
罪犯以購置不動產方
在
式
洗錢,
可
,
釋
為罪犯,
例或
能使家
已
解
少
是不
算
此高之
希
比
如
許
無後顧之
庭
二、購買貴重物品 劉某 為 憂 。 事務所之法務人 帳戶、買 賣 員 , 代 理 某 公司 持 有之 於 ○
律師
與匯款等行為,
票有關
意
開設
竟
基
電子股
○
己
概
不法所有之
為自
圖
意
,
括犯
匯
元
30
萬
餘
張
12
○○
電子股
票
款
股
,所得
、珠寶
國外與購買
即以
石
提
鑽
帳戶後,
現
金、匯
領
隨
往
27 連 續出售前 以 億 餘 揭 公司所有之 入 某 銀行 及
劉某
百
貨公司
禮
巨
額
進行洗錢。
券等方
不法所得購買
式
26
參 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編,《洗錢案例 彙 編》 ( 第一 輯 ) ,
臺北: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90.1. ,第 83-84 頁。
27
參 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九十二年 )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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