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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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許  標   ( 侵占 保證  擔 )   任公務機關  並  利用  代 出  納  工  作之機會, 繳  公  庫  ,  未  依規定將  ,另  擅




                      利用
                    某
                                           收款項
                                                  解
                               金與各種
                                                              先
                 押
                                                                後多次
                    及
                                                             寓乙棟
               挪
                 用
                           公款,
                                               之公款購買公
                                          侵占
            自
                                       妻李某
                                放
            將部分不法所得
                              存
                                  於
                                     其
                         犯行
                                                         避免
                                               妻李某
                    貪瀆
                 其
            位
               就
                                       時,其
                                                                     遭
                              展開調查
                    查扣
                                                      揭
                                                                定
                                託不
                                               書將
                                     知
                                                             設
                         ,
                              委
                                                         公
                           乃
                                       情之
                                                                     偽
                                                                  虛
            法機關
                                                                       抵
            押
                                     除
                                          及
                                       涉
               權
                    他人。此種方
                                                                       定
                                  式
                 予
                                                                及假設
                                            購買不動產,也涉
                              式
                                                                  追
                                                                     繳
               押
                 權
                      洗錢方
                                                      司法機關之
                                                    避
            抵
                    真
                                                 逃
                                ,其
                                                                       與
                                            債權
                                     製造假
                                           26  代  之銀行帳戶內。  前  為  發生  寓  不動產 俟  相  關單  司
                                  亦
                                      關。
            前

                                    相
                             模式
               述取得債權之
                                                    我國
                                                             之案件數實
                 罪犯以購置不動產方
                                                 在
                                       式
                                          洗錢,
                                               可
                         ,
                                                    釋
                                                      為罪犯,
                                       例或
                                                                  能使家
            已
                                                 解
                      少
                 是不
               算
                              此高之
                                                                希
                                     比
                           如
                                            許
               無後顧之
            庭

            二、購買貴重物品  劉某  為  憂  。     事務所之法務人  帳戶、買  賣  員  ,  代  理  某  公司  持  有之  於  ○
                        律師
                                               與匯款等行為,
                      票有關
                                                                       意
                              開設
                                                                竟
                                                                  基
               電子股
            ○
                    己
                                  概
                      不法所有之
               為自
            圖
                                          意
                                            ,
                                     括犯
                                                              匯
                                                           元
                                                   30
                               萬
                                  餘
                                    張
                            12
            ○○
                 電子股
                        票
                                                款
                                             股
                                      ,所得
                                                                、珠寶
                                               國外與購買
                         即以
                                                             石
                              提
                                                           鑽
            帳戶後,
                                  現
                                     金、匯
                                領
                      隨
                                            往
                                              27  連  續出售前 以  億  餘 揭  公司所有之 入  某  銀行  及
                                               劉某
            百
               貨公司
                      禮
                                                       巨
                                                         額
                                  進行洗錢。
                        券等方
                                                           不法所得購買
                               式

            26
              參  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編,《洗錢案例                     彙  編》  (  第一  輯  )  ,
              臺北: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90.1.  ,第  83-84  頁。
            27
              參  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九十二年   )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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