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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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等人經 戶、權 銀樓從事珠寶 方 地下匯兌案, 破 商為主 , 生 ( 港 逾 八 1,700 成 ) 印 公司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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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介 依據 並 原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洗錢個 上,銀樓業 額 給 , 台 號 稱 國內最大的地下洗錢管 地下匯兌業者、 商銀、 省 據 台北 成 銀
款規定,銀樓
道。
六
十
監
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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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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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金融機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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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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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匯兌業務。
營
暗
錢
漏 無任何機關 業者 竟 能真正 為犯罪集 有 效 防制銀 的洗 為
34
詳見 詹德恩 ,《 淺探 地下通匯與洗錢關 聯性 ( 四 ) 》,法務通訊,
第 2012 期 ,民國 89.12.14. ,第四 版 。當 然 , 若 資金來 源 合法即不
能
構成洗錢罪。因此,依法
律
行為, 而 洗錢 也 不 必然以 地下通匯方式 規定地下通匯行為並非 進 行,但實 際 必然 為洗錢
上透過地下
通匯 管道 洗錢 者 實不 少 。
35
參 見中 時晚 報,民國 88.11.20. ,第一、四 版 ;中 央 日報,民國
88.11.21. ,第 八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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