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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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  帳戶  連  續  大  額  以高  價  只  買進不   (  或  少  量  )   賣出






                            低價
                                                      買進
                                   賣出
                                 只
                     洗錢

                                      向
                                        法務部
                                               調查
                         A
                            銀行主動
                 該案  ,或以  表  徵  第  九  項  )  。  不   (  或  少  量  )  局洗錢防制中心   (  證券業  疑  似
                      因
                                                                     申報
            疑  似  洗錢  交易報     告,經    清  查  分析而得以      發  掘甲  等之內     線  交
            易及   背  信行為,      殊  值肯  定。惟該案犯罪者之洗錢管道                   已  將
            銀行   及  證券商    結  合,雖手法       複雜   ,但仍有      違  常  可  疑  之  處  。
            例  如  甲  所有各   子  公司證券帳戶        交易量     突  然  擴  大,券商本     可
            合理   懷疑   ,  卻  未能及   時  掌握   ,顯   見  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            員
                                                  22
            對  於  疑  似  洗錢  交易  之  概念  尚  待  加  強  。


                      第四節   利用非金融機構洗錢之方式



                 大致而言,       臺灣   地  區  之洗錢管道,        除  透過銀行、郵政
            儲金匯業局、證券商、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各類

            金融機構收付款項業務進行外,尚包括利用購買不動產、
            購買汽車、透過當舖、地下通匯、郵輪賭場、銀行保管
            箱、購買黃金、取得債權、償還債務、親自攜帶與寄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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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手法進行洗錢             。本文    認  為取得債權、償還債務經常                附

            22
              參  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案例               彙  編》  (  第四  輯  )  ,臺北:法務
              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3.9.  ,第  53-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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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民國九十年    ) ,臺
              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1.4  ,第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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