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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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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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匯 率加 減 換匯 率, 計算 新的遠 期匯 率。 央 行此 舉 目的在於
防止廠 商從事台 幣 / 美元 的 投 機性操作,以有效 管 理台 幣 / 美元
的 匯 率及 貨幣 供 給 量 。
與台 幣無關 的遠 期 外 匯契約 ,如日 圓 / 美元 、 歐元 / 美元 ,
甚 至 日 圓 / 歐元 等 , 保證 金交易 客戶 可要 求銀 行,在遠 期 外 匯
契約 到 期 日之前進行 展期 , 展期 操作 即 是 運 用上一 節 所介紹的
買入
賣 出 /
買入
牽涉
這其中 / 賣 出或 到 原 有 部 位之未實現 的 換匯 交易, 損 益的 將部 遞延 位 再 行 展 延 。但是, 。未實
(carry over)
現
形
行
而產生。本 損 益來自於遠 質 上, 期契約 展期時客戶 上之 議 定 匯 率 和 展期 損失 日之 , 即期匯 同 銀 率不同 放款
若有未實現
給 客戶 ,因此必須 向客戶 索 取 利息 成本 和 信 用加 碼 (credit
spread) 。 展期時客戶 若有未實現 利 益, 則 形 同 客戶 存 款 於 銀
行,可以 享 有 展 延 期 間的 利息收入 。這種 利息 成本或 收入 ,必
須 折 算 成 匯 率, 反 應 在 展期 的遠 期匯 率上。以 下 我 們 以 預購 和
預售 遠 期 外 匯展期 的實 例 , 說明 如 何 計算展期 的遠 期匯 率。
一、未實現利益的預購展期實例
設 甲 公 司 在 2003 年 12 月 29 日 向銀 行 預購 3 個 月 遠 期 日 圓 5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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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1995 年 2 月 20 日 規 定銀行與非 保證 金交易之 客戶 ( 又稱 信用 交易的
客戶
即期匯率 ) 所有幣別的遠期外匯交易, 加減 換匯率 計 算出 展 期的遠期匯率,但 必須 在 到 期日 先結清 金交易的 損益, 再 以當時之 不在此
客戶
保證
限 ,而 提 前交割則 沒 有 限制 。此 規 定之目的 乃 在 防止企業 因 承做 遠期外
匯,在發生損 失 的 狀況下 ,一 展再展 , 產 生 鉅 額損 失 ,而金融 管理 當 局 仍
未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