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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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第 15 章 II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2. 銀行在選擇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之外部評等機構時,不得僅選擇評等方
法較不嚴謹者。被選取之外部評等機構中任一家評等方法發生變動
(包含壓力測試因子),導致對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之外部評等有相反
影響時,銀行應考慮是否配合其變動修改內部評估程序。
3. 銀行無法透過公開方式取得外部評等機構對於某項資產或曝險額之評
等方法,原則上不得使用內部評估法,除非能透過其他方式取得其評
等方法。惟在某些狀況下(例如新型或量身訂做之結構性交易),銀
行得徵求主管機關同意,以確定得否使用內部評估法。
(六)銀行應有適當部門或人員定 期查核 內部評估法之 執 行程序,並評估其
有 效 性。 負責此 項 查核 之人員應 具 有 獨立 性。
( 七 )銀行應 隨 時 追蹤 內部評估法之 實際績效 ,當 實際績效 與內部評估結 果
出現 經 常 性 差異 時,應對其內部評估程序做 必 要 調整 。
( 八 )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之發行計 畫 應訂有 授 信及投資準則。該發行計 畫 之
管理者在 買 入證券化交易標的資產 池 內 容 時,應 建立 準則,其考量因
素 包 括 : 買 入之資產型 態、 流動性融資額度及信用增強之型 態 及 金
額 、 資產損失之可能 現金 流量 、 在法 律 和經濟 實 質上證券化標的資產
池 與資產賣方之 隔離效果 等。
( 九 )銀行應對資產賣方 進 行風險評估分 析 ,其應考慮因 素 包 括 :過 去 與 預
期 未來之 財 務 績效、目前市場地位、預期 未來 競爭 力 、財 務 槓桿 之 操
作 、現金 流量 、利息 保 障 倍數及 債 務評等。另 尚 應評估賣方 承受 資產
之標準
畫
( 十 )資產基礎商業本票發行計 、服 務能力及 收帳 程序是否 之 承銷政策 健全 。 括 下列內 容 :
應包
1. 不得 買 入已 逾期 或 違約 之資產
2. 限制 對 個 別 債 務人或 地 理區 域 之 集 中度
3. 限制買 入資產之 到期期限 ( Tenor )
( 十 一)資產基礎商業本票發行計 畫 應評估 服 務機構作業能力及信用品質,
以 制 定 催收 程序,並且透過各種方法 沖抵 賣方 / 服 務機構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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