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0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P. 740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一)提供流動性融資額度或信用增強額 度之資產基礎商業本票,需經外部
評等。
(二)銀行以內部評估法評估其資產證券 化曝險額之信用品質時,須以外部
評等機構對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之信用評等為基礎,且其首次評等,至
少須相當於投資等級以上。內部評估程序應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流程
相結合,包含管理資訊和經濟資本計算,同時須符合信用風險內部評
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
(三)銀行應有妥適之程序與文件以證明下列事項:
1. 其所依據之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係由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提供。
2. 內部評估程序係採用外部評等機構所用之評等方法,且其內部評估法
與外部評等機構所使用之標準一致。
(四)銀行內部評估程序應能辨識不同等 級風險,其區分方式應與外部評等
機構之評等分類標準一致,俾主管機關能確認內部評估之風險等級均
能對應至外部評等機構之評等類別。
(五)銀行發展其內部評估法時,應儘可 能納入各種外部評等機構所公開使
用之評等方法,且至少須和大多數外部評等機構處理外部評等所採用
之公開評等標準一樣保守(尤其是在判斷信用增強水準時),其相關
適用說明如下:
1. 若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係經由兩家以上之外部評等機構評等,且不同之
外部評等機構對於相同外部評等等級採用不同壓力測試因子係數,導
致對信用增強有不同程度要求時,銀行須採用較保守或較高之壓力測
試因子係數以決定賣方提供信用增強程度之適當水準。例如,當一家
外部評等機構對某類資產要求 2.5 至 3.5 倍歷史損失之信用增強水
準,始可獲得相當於 A 之評等,另一家合格外部評等機構對相同評
等只要求 2 至 3 倍歷史損失,則銀行應採用較保守之壓力測試因子係
數來決定賣方所提供之信用增強是否已達適當水準。
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