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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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CDO  論述



                    殊  目的信    託  將取  得  美元債券發行人         返  還  之美元本金,特         殊  目的信    託  即
                    將  該  美元本金於換        匯  換利交易     約  定之支   付日   交  付與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並自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處  取  得約  定之新   台  幣  ,  供  其  依  特  殊  目的信  託  契約
                    之  相關規    定  運  用或分配之。

                  4.   避  險交易提前解     約  及解   約結算

                         如特   殊  目的信   託  持有之美元債券發生             違約情事     ,或因其      他任   何  因
                    素導   致  前  揭  換  匯  換利交易   必須   部  份  或  全  部提前解   約  ,則特    殊  目的信   託

                    或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可能    須  支  付對方依     市價計     算  之部  份  提前解    約  費  用
                    (  Extension or Additional Charge  )或部提前解        約結算    金額。特      殊  目的

                    信  託  於此所   負  責  任  ,  例  如,特  殊  目的信   託  須  支  付  一定金額    與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時  ,應  依  特  殊  目的信  託  契約相關規       定  處  理,  而  特  殊  目的信  託  於

                    此所應取      得  之權利,     例  如,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須  支  付  一定金額   與  特  殊  目
                    的信   託  時  ,應由特     殊  目的信   託  將所收    受  之金額    存  入  新  台  幣  本金及  普  通
                    債  息  帳  戶  ,並  依  信  託  契約  之  相關規  定  運  用或分配之。


            (四)證券本金利息支付

                 除

                            本金及
                     新
                                          帳
                                     通息
                                   普
                  1.   流動準  台  幣 備  金帳  戶  外  ,本交易  戶     另  設  三  個信  託  帳  戶  :
                  2.   美金本金及債      息  帳  戶
                  3.   結  構債  息  帳  戶
                 其中,    結  構債   息  帳  戶  之  現  金流量用來    償付賣方受       益證券之本金         與  利  息  。
            美金本金及債         息  帳  戶  則  按  避  險  合約  交換為新   台  幣  ,並將交換金額         存  入  新  台  幣
            本金及     普  通息  帳  戶  ,並  按  下  列  順序  支  付:


                      稅  捐  :  營  業  稅  、  印花  稅  等
                      交易中    必要   支  付  的  費  用  :受  託  機構、  服  務機構、信用        評  等機構、     會
                      計  師  、  律  師  等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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