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P. 499
第 10 章 CDO 論述
殊 目的信 託 將取 得 美元債券發行人 返 還 之美元本金,特 殊 目的信 託 即
將 該 美元本金於換 匯 換利交易 約 定之支 付日 交 付與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並自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處 取 得約 定之新 台 幣 , 供 其 依 特 殊 目的信 託 契約
之 相關規 定 運 用或分配之。
4. 避 險交易提前解 約 及解 約結算
如特 殊 目的信 託 持有之美元債券發生 違約情事 ,或因其 他任 何 因
素導 致 前 揭 換 匯 換利交易 必須 部 份 或 全 部提前解 約 ,則特 殊 目的信 託
或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可能 須 支 付對方依 市價計 算 之部 份 提前解 約 費 用
( Extension or Additional Charge )或部提前解 約結算 金額。特 殊 目的
信 託 於此所 負 責 任 , 例 如,特 殊 目的信 託 須 支 付 一定金額 與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時 ,應 依 特 殊 目的信 託 契約相關規 定 處 理, 而 特 殊 目的信 託 於
此所應取 得 之權利, 例 如, 避 險交易 相對 人 須 支 付 一定金額 與 特 殊 目
的信 託 時 ,應由特 殊 目的信 託 將所收 受 之金額 存 入 新 台 幣 本金及 普 通
債 息 帳 戶 ,並 依 信 託 契約 之 相關規 定 運 用或分配之。
(四)證券本金利息支付
除
本金及
新
帳
通息
普
1. 流動準 台 幣 備 金帳 戶 外 ,本交易 戶 另 設 三 個信 託 帳 戶 :
2. 美金本金及債 息 帳 戶
3. 結 構債 息 帳 戶
其中, 結 構債 息 帳 戶 之 現 金流量用來 償付賣方受 益證券之本金 與 利 息 。
美金本金及債 息 帳 戶 則 按 避 險 合約 交換為新 台 幣 ,並將交換金額 存 入 新 台 幣
本金及 普 通息 帳 戶 ,並 按 下 列 順序 支 付:
稅 捐 : 營 業 稅 、 印花 稅 等
交易中 必要 支 付 的 費 用 :受 託 機構、 服 務機構、信用 評 等機構、 會
計 師 、 律 師 等 費 用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