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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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租賃租金證券化



                              借款利    率  與出租人之      隱含   利  率  之  較  低  者  為  準  。但  隱含  利  率  無
                              法  知悉  或  推  知  者  ,以非金融業      最高   借款利    率  為  準  。

                    (2)   出租人之資      本  租賃,   指  具備   前  段  所列舉   四  個條  件  之一,並      符  合下

                        列條   件  者:

                             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                  預估   。
                             應由出租人負         擔  之  未  來成  本  (例如   保  證租賃資產不        因  技術  進

                             步  而  受  淘汰  ),無重大之不         確  定性。
                                        租賃以
                                   資
                  2.
                                     本
                              :
                     營業租賃
                         無  論  是資  凡 本  租賃或營業租賃,為了證券化,  外  之租賃  均  為營業租賃    創始  機構  必須  將  該  租
                    賃設備與租約之所有權一                併移   轉給特殊目的個體,並由               律  師  出具法   律
                    意  見書  ,  聲  明創始   機構若     破  產,是   否會影響      租賃契約下的現金流量。

            (二)行銷推廣與授信方式




                                                                                      銷
                                                                                          直
            法  令風險 不同的租賃行  亦  不同。一般而言,租賃行  銷  /  創始  方式(  Marketing/Origination  銷分  成  兩  種  :直接  )所面臨的 行  銷  與間  信  用  風險 。  與
                                                                                   行
                                                                                 接
            接  行  銷  係指  將業務    推  廣  對  象  直接  鎖  定  該  出租設備的    最  終  使用  者  ;間  接  行  銷則
            是將出租設備租給               第三   者  ,例如      製  造商(     Manufacturer  )、   販賣    商  家
            (  Vendor  )與經   紀  商(   Broker  )。對於大      型  出租設備,租賃公司             較  傾  向  採  用

            直接
                                          者
                                                                設備租賃市場
                                                                              中
                                                   地
                                            ;相
                                                 反
                    鎖
                      定設備的
                                  終
            以  直接  行  銷  的方式,其  最  原因也 使用  許  跟  該  設備的應用 ,在  小型  族  群較  特定有  關  ,租賃公司可 ,需藉由大
            量的租約      簽訂   才能   達到   經  濟  規模,   故  其通  常採   用間   接  行  銷  的方式,經由與        第
            三  者  (經  紀  商或商    家  )  簽訂  租約,   較  能有   效率地達到      契約數量的經         濟  規模。
                 就  風險  的角度而言,間           接  行  銷  方式有  較高   的  信  用  風險  與法  令風險     ,  因  為
            簽訂
                                                                                 與經
                                                                                      紀
            者提   租約的過程可能有相  申請  人  確  實、完  當比 整  重是由 信  用資  第三 料  者  所  主導 想  ,  創始  機構需  家  倚  賴  該第三 商有
                                                                  見
                                                        。可以
                                            的
                                                                     的是,商
                 供租賃
            強  烈  的  誘  因  ,將租約   修  改  成有利於租賃        申請   人的   內容   ,以  便  從  中  賺  取  佣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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