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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證券化的過       程  大  致  可  分  為六個  步  驟  ,  茲  就其流  程  與  各專  業機構所扮演的
            角色   分述   如下   :


            一、資產創始


                 資產創始      係  指  :  創始機構經由       徵  、授信    程  序  、  辦  理  住宅  抵押貸款    、  汽車

            貸款   、信用     卡  業務及商業      貸款   等業務,      取得   對債務    人  之債  權  ,此一過      程稱  為
            信用之授      予  或資產之創始         (  Origination  )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                 僅

            明  示  可  擔任  創始機構     者包括:      銀行、    票  券金融    公  司  、信用   卡公   司  及  保  險  公  司
            等,   但各   國趨勢,      非  金融機構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                  籌  資的  數量   也相   當  龐  大,
            因此在立法時,          保  留  一個  彈  性條   款  ,  非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           核定者    ,也可以

            為創始機構;         亦  即  ,金融資產證券化          係  資產所有      人  一種  財  務運作的方式,一
            般  企業及政     府  機關,均     得  為之。    財  政部於    92  年  6  月  20  日以台   財  融  ( 四  ) 字第

            0928010999    號  令  ,  明  訂  金融機構以    外  之機構,     只  要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   證券
            之發行經      財  政部  核  准  或  申報  生效,    並  且  該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   證券經主管機

            關  認  可之信用     評  等機構     評定   其等   級  ,  即得  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創始機
            構。   該  號  令  之發  布  ,  明確  將創始機構之       範  圍  ,擴  張  至金融機構以       外  之機構。


            二、群組及移轉


                 創始機構將條         件  類  似  的  貸款  資產   (  例如  類  似  的期  限  、利率、債務         人  屬

            性、   貸款   占  擔  保  品  價  值  之  比  率、  提前  還  本或  逾  期機率等   )予   以  篩  選  、  分類  、
            匯  集  、  標  準  化,此一過    程稱   之為   群  組(  Pooling  )  。
                 由於   群  組  牽  涉  現金流  量  的  分析  ,  除  了創始機構      外  ,可能另有所        謂  的  安排

            機構   (  Arranger  )  ;  亦稱  規劃  機構參與     協  助。   安排   機構需要與創始機構             密  切
            合作,     除  了  群  組  以  外  ,對於後  續  的發行結構、        銷  售  、法律及     稅  務等等    事  務  皆

            要進行     評  估  。
                 群  組完  成後,就將此資產            群  組  移  轉至  前述  的  特  殊  目  的個體,又     稱  之為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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