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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證券化的過 程 大 致 可 分 為六個 步 驟 , 茲 就其流 程 與 各專 業機構所扮演的
角色 分述 如下 :
一、資產創始
資產創始 係 指 : 創始機構經由 徵 、授信 程 序 、 辦 理 住宅 抵押貸款 、 汽車
貸款 、信用 卡 業務及商業 貸款 等業務, 取得 對債務 人 之債 權 ,此一過 程稱 為
信用之授 予 或資產之創始 ( Origination )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 僅
明 示 可 擔任 創始機構 者包括: 銀行、 票 券金融 公 司 、信用 卡公 司 及 保 險 公 司
等, 但各 國趨勢, 非 金融機構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 籌 資的 數量 也相 當 龐 大,
因此在立法時, 保 留 一個 彈 性條 款 , 非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 核定者 ,也可以
為創始機構; 亦 即 ,金融資產證券化 係 資產所有 人 一種 財 務運作的方式,一
般 企業及政 府 機關,均 得 為之。 財 政部於 92 年 6 月 20 日以台 財 融 ( 四 ) 字第
0928010999 號 令 , 明 訂 金融機構以 外 之機構, 只 要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 證券
之發行經 財 政部 核 准 或 申報 生效, 並 且 該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 證券經主管機
關 認 可之信用 評 等機構 評定 其等 級 , 即得 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創始機
構。 該 號 令 之發 布 , 明確 將創始機構之 範 圍 ,擴 張 至金融機構以 外 之機構。
二、群組及移轉
創始機構將條 件 類 似 的 貸款 資產 ( 例如 類 似 的期 限 、利率、債務 人 屬
性、 貸款 占 擔 保 品 價 值 之 比 率、 提前 還 本或 逾 期機率等 )予 以 篩 選 、 分類 、
匯 集 、 標 準 化,此一過 程稱 之為 群 組( Pooling ) 。
由於 群 組 牽 涉 現金流 量 的 分析 , 除 了創始機構 外 ,可能另有所 謂 的 安排
機構 ( Arranger ) ; 亦稱 規劃 機構參與 協 助。 安排 機構需要與創始機構 密 切
合作, 除 了 群 組 以 外 ,對於後 續 的發行結構、 銷 售 、法律及 稅 務等等 事 務 皆
要進行 評 估 。
群 組完 成後,就將此資產 群 組 移 轉至 前述 的 特 殊 目 的個體,又 稱 之為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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