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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資產作為 基礎 或 擔 保 ,經由信用 增強 及信用 評 等機 制 之 搭 配,將 該 等資產重
新 群 組包裝 成為 單 位 化、 小 額 化之證券 形 式 ( 法律 上 的 名詞 為資產 基礎 證
券 ) , 向 投 資 人銷 售 之過 程 。
其 實 , 無 論是 從 廣 義 或是 從 法條的角度觀之, 皆包含 以下的重 點 :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簡單地說 ,資產證券化其 實 就是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 量 ,因為有現金流
量 , 才 能 支 付 證券的本金及利 息 。不過,這個現金流 量 有 兩 種 概 念: 一是已
經 存 在的,例如 :房貸 、 車 貸 、商業 貸款 等,其 借 貸 關 係 早 已 完 成,債 權 的
金 額 亦 已 確定 , 只 不過現金的 實 體流 量 是於 未 來 某 一 段 期間 內完 成的;相對
地 ,所 謂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是 指 資產 ( 債 權)尚未 生成,現金流 量並 不 確
定 ,例如 : 一個 歌星 要將 他未 來的 唱歌 收 入證券化,一個國 家 要 把 它 未 來 賣
出樂 透 的 收 入證券化,此 類 的 概 念 都是 預 期 會 有 未 來的現金流入, 但實 際現
金流入的金 額 與時 點 , 尚 是 未 知 數 。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證券化在國 外 已經 出
現, 但 在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 尚未明確包含 在 內 ,這是廣 義 的資
產證券化與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規範 有所 差異 之 處 。
其 實 ,現 存 的與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最重要的 差 別, 乃 在於現金流 量 是不是
穩定 ,能不能被 預測 , 顯 然 地 ,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是具有極大風險的; 延 續 同
一個觀 念 , 即 使 是已經 存 在的現金流 量 ,現金流入的 狀 況 也 會 因為資產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最 常 見 的例 子 是 : 由 房貸抵押 債 權 發行的證券,其現金流 量
受 到利率 升 降 產生相 當 的波動。 職 是之 故 ,要 想 資產證券化,必先對 影響 標
的資產 ( 或 稱 基礎 資產 ) 現金流 量 的行為有深入的 瞭 解。就風險的觀 念 而
言, 越 穩定 的現金流 量當 然 對 投 資 人 越 有 保 障 。
二、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從原擁有者中分離出來
在證券化過 程 中,最 基 本的 概 念即 是 : 原資產擁有 者 的風險必 須 與 該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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