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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資產作為      基礎   或  擔  保  ,經由信用      增強  及信用     評  等機  制  之  搭  配,將   該  等資產重
            新  群  組包裝    成為   單  位  化、  小  額  化之證券     形  式  (  法律  上  的  名詞  為資產    基礎   證

            券  )  ,  向  投  資  人銷  售  之過  程  。
                 其  實  ,  無  論是  從  廣  義  或是  從  法條的角度觀之,        皆包含    以下的重      點  :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簡單地說      ,資產證券化其          實  就是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               量  ,因為有現金流

            量  ,  才  能  支  付  證券的本金及利       息  。不過,這個現金流             量  有  兩  種  概  念:  一是已
            經  存  在的,例如      :房貸     、  車  貸  、商業  貸款   等,其     借  貸  關  係  早  已  完  成,債  權  的
            金  額  亦  已  確定  ,  只  不過現金的     實  體流  量  是於   未  來  某  一  段  期間  內完  成的;相對

            地  ,所   謂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是  指  資產   (  債  權)尚未     生成,現金流         量並   不  確
            定  ,例如    :  一個  歌星   要將   他未   來的   唱歌   收  入證券化,一個國           家  要  把  它  未  來  賣

            出樂   透  的  收  入證券化,此       類  的  概  念  都是  預  期  會  有  未  來的現金流入,      但實   際現
            金流入的金        額  與時  點  ,  尚  是  未  知  數  。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證券化在國       外  已經  出

            現,   但  在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                     尚未明確包含         在  內  ,這是廣     義  的資
            產證券化與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規範  有所   差異   之  處  。

                 其  實  ,現  存  的與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最重要的     差  別,  乃  在於現金流       量  是不是
            穩定   ,能不能被       預測   ,  顯  然  地  ,  未  來的現金流    量  是具有極大風險的;             延  續  同
            一個觀     念  ,  即  使  是已經  存  在的現金流      量  ,現金流入的         狀  況  也  會  因為資產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最            常  見  的例  子  是  :  由  房貸抵押   債  權  發行的證券,其現金流             量
            受  到利率    升  降  產生相   當  的波動。      職  是之  故  ,要  想  資產證券化,必先對             影響  標

            的資產     (  或  稱  基礎  資產   )  現金流    量  的行為有深入的          瞭  解。就風險的觀          念  而
            言,   越  穩定  的現金流      量當   然  對  投  資  人  越  有  保  障  。


            二、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從原擁有者中分離出來


                 在證券化過       程  中,最    基  本的  概  念即   是  :  原資產擁有      者  的風險必     須  與  該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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