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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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資產證券化導論



            產  分  離  ,  使  得  證券之信用風險不         受  創始機構的      影響   ,  換  言之,   即  是證券的     持
            有  者(   Securities Holders  )  對  該  能產生現金流      量  的資產,擁有最          優  先的求   償

            權  。因為此一最        高  宗旨   ,導   致  創始機構需將        該  資產  移  轉  給第  三  者  ,以解決原
            資產擁有      者  發生  破  產或  財  務面臨    問題   時  (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  的  爭議  。

            上  述  移  轉的過   程稱   為  〝  真實出   售  〞  (  True Sale  )  ,  上  述  的  第  三  者  稱  為  特  殊  目
            的個體。
                 是  否  合  乎〝  真實出   售  〞  ,在美國有       FASB   第  125  號  及  第  140  號  等  公  報  規

            範  之,在我國       則  於  會計  準  則第   33  號  公  報  中論及   (  請  參  見  本  書  第  十  七  章  )  。
           〝  真實出    售  〞  的  精  義  ,一言以  蔽  之,   即  是  :  創始機構將資產        移  轉後,必     須  不能

            再  有  控制  權  ,例如    :  創始機構不具        向  特  殊  目  的個體  買  回  證券的   權  利、   特  殊  目
            的個體也不能         向  創始機構要求        贖  回  、創始機構不能對           特  殊  目  的個體有決策      控

            制  權  ,以及在法律的         規範   下  (  美國的情     形)   ,  特  殊  目  的個體對創始機構         僅  能
            行  使  非  常  有  限  的  追索  權  等等。  換  言之,對於創始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的                        會

            計處   理  係  出  售  資產  (  Asset Sale  )  ,而  非  借  入  款  項  (  Debt Financing  )  。
                 至於所     謂  的  特  殊  目  的個體,可以為信           託  架  構  (特  殊  目  的信  託   Special

            Purpose Trust  ;  SPT  )  ,  亦  可以  公  司  型態(特    殊  目  的  公  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  SPC  )  為之。其所以       稱  為  〝  特  殊  目  的  〞  是因為  雖  為法  人  身  份  ,  但

            該  機構之資產       除  了證券化的資產          外  ,本  身  並無  其  他  資產,同時      除  了  依  基礎  資
            產所發行的證券          外  ,其本    身  也  沒  有其  他  債務;   換  言之,其業務        範  圍  受  到相  當
            的  限制   ,  僅  能以證券化為       存  在的   目  的,以   免  因為其    他  經營行為導       致  所  謂  的債

                                                   ,
                                                      損害
                                                                       的
                                                                    人
                                                                  有
            務相
                              Commingling Risk
                                                                                       章
                                                                             五

                                                                                         。
            的個體之  混  合風險 設  立、  ( 權  利、  義  務及其相關  ) 事  項  可參考本  證券  持 書  第  三、十  權  益。有關  及十六  特  殊  目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
                 資產   基礎   證券   未  來  支  付  給  投  資  人  的本金及利   息  ,  完全  依賴  上  述  資產  群  組
            的原債務      人  以後所要     繳付   的本   息  ,而  非  由  拿  出  這  群  資產的金融機構       (  創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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