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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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資產證券化導論
產 分 離 , 使 得 證券之信用風險不 受 創始機構的 影響 , 換 言之, 即 是證券的 持
有 者( Securities Holders ) 對 該 能產生現金流 量 的資產,擁有最 優 先的求 償
權 。因為此一最 高 宗旨 ,導 致 創始機構需將 該 資產 移 轉 給第 三 者 ,以解決原
資產擁有 者 發生 破 產或 財 務面臨 問題 時 (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 的 爭議 。
上 述 移 轉的過 程稱 為 〝 真實出 售 〞 ( True Sale ) , 上 述 的 第 三 者 稱 為 特 殊 目
的個體。
是 否 合 乎〝 真實出 售 〞 ,在美國有 FASB 第 125 號 及 第 140 號 等 公 報 規
範 之,在我國 則 於 會計 準 則第 33 號 公 報 中論及 ( 請 參 見 本 書 第 十 七 章 ) 。
〝 真實出 售 〞 的 精 義 ,一言以 蔽 之, 即 是 : 創始機構將資產 移 轉後,必 須 不能
再 有 控制 權 ,例如 : 創始機構不具 向 特 殊 目 的個體 買 回 證券的 權 利、 特 殊 目
的個體也不能 向 創始機構要求 贖 回 、創始機構不能對 特 殊 目 的個體有決策 控
制 權 ,以及在法律的 規範 下 ( 美國的情 形) , 特 殊 目 的個體對創始機構 僅 能
行 使 非 常 有 限 的 追索 權 等等。 換 言之,對於創始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的 會
計處 理 係 出 售 資產 ( Asset Sale ) ,而 非 借 入 款 項 ( Debt Financing ) 。
至於所 謂 的 特 殊 目 的個體,可以為信 託 架 構 (特 殊 目 的信 託 Special
Purpose Trust ; SPT ) , 亦 可以 公 司 型態(特 殊 目 的 公 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 SPC ) 為之。其所以 稱 為 〝 特 殊 目 的 〞 是因為 雖 為法 人 身 份 , 但
該 機構之資產 除 了證券化的資產 外 ,本 身 並無 其 他 資產,同時 除 了 依 基礎 資
產所發行的證券 外 ,其本 身 也 沒 有其 他 債務; 換 言之,其業務 範 圍 受 到相 當
的 限制 , 僅 能以證券化為 存 在的 目 的,以 免 因為其 他 經營行為導 致 所 謂 的債
,
損害
的
人
有
務相
Commingling Risk
章
五
。
的個體之 混 合風險 設 立、 ( 權 利、 義 務及其相關 ) 事 項 可參考本 證券 持 書 第 三、十 權 益。有關 及十六 特 殊 目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
資產 基礎 證券 未 來 支 付 給 投 資 人 的本金及利 息 , 完全 依賴 上 述 資產 群 組
的原債務 人 以後所要 繳付 的本 息 ,而 非 由 拿 出 這 群 資產的金融機構 ( 創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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