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P. 99

第三章 從股權結構與核心代理觀點,評析銀行併購之經營績效



                    的進行,     擴  大金融機構規模,         並健   全  其  經營體質。

                 於金融機構合併法下,如何建立兼顧經濟效益的合併模式

                      如前所    述  ,國內金融機構         原  則上以   同  業合併為主,
                 金融   異  業  只  能  以  兼  營  或  轉投  資方式經營,但     其中仍存     在
                 某些   例外的    情  況。  根據   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機構分為

                 下  列四種:       銀行業,       證券  及期貨業,         保  險  業,  
                 信託
                                           被
                                                  ,但銀行
                                              禁止
                 業進行合併;  業。對銀行業者而  異  業合併雖  言  ,  該  法  允許  銀行業下之金融  若  已有  從事  同
                                                                       經
                 紀、   自  營及   承  銷  中  之  任  何  兩項  業務,則可併購       證券   公
                 司  。不過,     若  以  其後通   過的「金融       控股公司     法」   觀  之,
                 金融主管機       關原   則上   仍建議    銀行以    轉投  資  證券子    公司  方
                 式經營    該項   業務。至於       證券   以外之    其餘  金融   異  業業務,
                 銀行也可      依  合併法   和控股    法的   立  法  精神  ,透過   兼  營  或  轉
                 投  資策略來經營。         然  而,無論     同  業  或異  業合併,銀行均

                 宜  以提升經濟效         益  為主要   考量   ,  發展其適      當的合併模
                 式  :
                   水  平式合併    (Horizontal Merger)
                        係指同     一產業    中兩  家  從事相同     業務的    公司   合併,

                    該項   合併乃    著  眼  於  兩  大利  益  ,一  是  規模經濟,以     降  低
                    營
                                                  另
                                                                 潤
                                                                   。
                                                      獲
                    的提升, 運  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 藉強  化市場的主導  能  力,  一則為市場  取  超 額利  壟  斷力     量
                   垂  直  式合併  (Vertical Merger)



                                                                  •91  •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