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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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股權結構與核心代理觀點,評析銀行併購之經營績效
的進行, 擴 大金融機構規模, 並健 全 其 經營體質。
於金融機構合併法下,如何建立兼顧經濟效益的合併模式
如前所 述 ,國內金融機構 原 則上以 同 業合併為主,
金融 異 業 只 能 以 兼 營 或 轉投 資方式經營,但 其中仍存 在
某些 例外的 情 況。 根據 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機構分為
下 列四種: 銀行業, 證券 及期貨業, 保 險 業,
信託
被
,但銀行
禁止
業進行合併; 業。對銀行業者而 異 業合併雖 言 , 該 法 允許 銀行業下之金融 若 已有 從事 同
經
紀、 自 營及 承 銷 中 之 任 何 兩項 業務,則可併購 證券 公
司 。不過, 若 以 其後通 過的「金融 控股公司 法」 觀 之,
金融主管機 關原 則上 仍建議 銀行以 轉投 資 證券子 公司 方
式經營 該項 業務。至於 證券 以外之 其餘 金融 異 業業務,
銀行也可 依 合併法 和控股 法的 立 法 精神 ,透過 兼 營 或 轉
投 資策略來經營。 然 而,無論 同 業 或異 業合併,銀行均
宜 以提升經濟效 益 為主要 考量 , 發展其適 當的合併模
式 :
水 平式合併 (Horizontal Merger)
係指同 一產業 中兩 家 從事相同 業務的 公司 合併,
該項 合併乃 著 眼 於 兩 大利 益 ,一 是 規模經濟,以 降 低
營
另
潤
。
獲
的提升, 運 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 藉強 化市場的主導 能 力, 一則為市場 取 超 額利 壟 斷力 量
垂 直 式合併 (Vertical M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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