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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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股權結構與核心代理觀點,評析銀行併購之經營績效
願 。 就 短期目標而 言 , 該 法最大的 功能 將 是促使 銀行
與 信 用 合 作社 、 農漁 會 信 用 部 等 基 層 金融機構的合
併,也為 此類型 合併案有 適 當的法 源依據 可 循 ,以解
決國內問題基 層 金融的 呆 帳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的收購模式
根據 金融 控股公司 法,金融 控股公司應 以 股權 收購
(stock transaction)
收購,
的模式進行合併。所謂
的
一家 公司直接 購 買 另 一 公司 的 股權 ,以達到 股權 該公司 係指 發
展 策略 或 營 運 目的。 茲根據該 法內 容 , 列示 三 類控股公
司 如下 : 銀行 控股公司 - 對一家銀行 持 股逾 25% , 隸
屬 的 子 公司 經營 範圍包 括 銀行業、 票券 業、 信 用 卡 業、
信託 業、外 匯 經紀業、 證券 商 、 投信 業、 投 顧業、 證券
金融業、 證券 集 中 保 管業、期貨業、 保 險公司 、 保 險 代
理人 及 保 險 經紀 人等 , 即 可以 子 公司型 態 兼 營 保 險 、 證
券 相關 業務; 保 險控股公司 - 不 得跨足 銀行,但 持 有
一家 保 險公司 50% 以上 股 份 , 子 公司 經營 範圍包 括 保 險
公司 、 保 險 代 理人公司 、 證券 商 、 投信 業、 投 顧業、期
貨業、 槓桿 交易 商等 , 故 可 兼 營 證券 行業; 證券 控股
公司 - 不可經營銀行與 保 險 業,但 持 有一家 綜 合 證券 商
50%
可經營的業務
商
信 業、 以上 投 股 份 , 子 公司 金融業、期貨業、 範圍涵蓋證券 槓桿 交易 商 、 投
、期
證券
顧業、
貨 信託 業 等 。為 凸 顯我國政府政策 鼓 勵 銀行合併的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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