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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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股權結構與核心代理觀點,評析銀行併購之經營績效
金融機構在實際 評估其是否 值 得 進行合併的 考量 因 素 也 就適用
不 同 的標 準 。銀行為 典型 的風 險趨避 者,為政府高度管制的行
業, 故 在 執 行合併策略 時 ,需 就性 質與 功能審慎考慮能否相互
配 合。銀行 具 有 吸 收及 運用 資金的 專 長,但當 面臨直接 金融業
務的 挑戰後 ,已無法單 純從商 業銀行業務 獲 取合 理 的利 潤 , 故
亟待調整經營策略,以 朝向綜 合銀行的 型 態 發展 。但國內目前
對
。如
果
銀行
存
所以 跨 業經營 需透過合併策略, 仍設 有 限 制 條 件,銀行不 求 另 一生 能從事 之 道 所有 非 銀行業務, 具 有 雄
必
尋
厚財源 ,則可利 用此項優勢 ,併購 同類型 之金融 事 業以達到規
模經濟。 此 外,銀行也可 藉由 與 異 業之 其他 金融機構合併, 結
合 其原 有之營業 據點 、 客戶群 、 員工人脈 及地 緣優勢 ,將有 助
於提高銀行之營 運 效率。
概括 而 言 ,銀行規模大 小攸關 競爭 能 力 強弱 ,因 此迫切 需
要透過併購方式 擴張 營業規模。 惟 在 此原 則之下,銀行業者尚
需 慎 重 思考: 財 務 槓桿 的 運用程 度, 資本 適足 率 是否符 合
規 定 , 如何 建 構有效率的營 運通路 ,以及 如何一 次滿足客
戶 需求 等相關 問題,而不 是 一 味 地 擴張 銀行規模, 卻造 成經營
損失或 導 致破 產 危 機。
二、本國銀行的相關併購法規與模式
公司法下之合併模式
依公司 法規 定 , 公司 合併可分為 吸 收合併 和 創 設 合
併 兩類:吸 收合併 係指 合併 後其中 一家 公司 為 存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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