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P. 98
第二篇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
司 , 其餘公司 為 消滅公司 ;而創 設 合併則 指 合併 後 所有
參 與合併的 公司 均 消滅 ,而 由參 與合併者共 同 成 立 一家
新 公司 。 茲簡述此兩 合併 類型 如下 :
吸 收合併
又稱存續 合併, 係指兩 家 或兩 家以上的 公司 ,在
合併過 程 進行 時 分為 消滅公司 與 存續公司兩種 地位。
後
,
公司須申請消滅
合併完成之
。
產與 負債 則 由 主導併購的 被 合併的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所有的資
創 設 合併
又稱 創新合併、 設立 合併, 係指 所有 參 與合併過
程 的 公司都是消減公司 ,合併完成 後 ,所有 公司同時
消滅 , 並另 外 登記 成 立 一家新 公司 。 該 新 設公司必須
承擔原消滅公司 之所有的資產與 負債 。
由 於 公司 法 中 有 關 合併的規 定 ,均以「 公司 」對
「 公司 」為合併的前提,對於不 同組織類型 的金融機
構合併, 常 產生 適 法 性 之爭 議 。例如,銀行雖 屬 於 公
司組織 ,但 信 用 合 作社 為 社 團法 人 , 兩 者 組織類型 不
同 ,目前 仍 欠缺 此類 合併的法 源依據 。因 此 ,過 去 多
援 用 民 法的 概括承受 方式, 處理 銀行與 信 用 合 作社 的
合併案件。對於
此
於
,
財
政部乃制
合併,則 亦存 在 其他 似 基 層 金融,如 鑑 農 、 漁 會 信 用 部的
類
之問題。有
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期望 突 破 法 令障礙 ,加速 推
動 農 、 漁 會 信 用 部及 信 用 合 作社 等 基 層 金融機構合併
•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