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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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



                 司  ,  其餘公司    為  消滅公司     ;而創    設  合併則    指  合併  後  所有
                 參  與合併的     公司   均  消滅  ,而   由參  與合併者共       同  成  立  一家
                 新  公司  。  茲簡述此兩      合併  類型   如下  :

                   吸  收合併
                        又稱存續      合併,    係指兩    家  或兩  家以上的     公司   ,在
                    合併過    程  進行  時  分為  消滅公司     與  存續公司兩種        地位。
                                後
                                  ,
                                              公司須申請消滅
                    合併完成之
                                                               。
                    產與  負債   則  由 主導併購的  被  合併的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所有的資
                   創  設  合併
                        又稱   創新合併、       設立   合併,    係指  所有   參  與合併過
                    程  的  公司都是消減公司         ,合併完成       後  ,所有   公司同時
                    消滅   ,  並另  外  登記  成  立  一家新  公司   。  該  新  設公司必須

                    承擔原消滅公司         之所有的資產與        負債   。
                        由  於  公司  法  中  有  關  合併的規   定  ,均以「    公司   」對
                    「  公司  」為合併的前提,對於不               同組織類型      的金融機
                    構合併,     常  產生  適  法  性  之爭  議  。例如,銀行雖        屬  於  公

                    司組織    ,但   信  用  合  作社  為  社  團法  人  ,  兩  者  組織類型  不
                    同  ,目前   仍  欠缺  此類   合併的法     源依據    。因   此  ,過  去  多
                    援  用  民  法的  概括承受    方式,    處理   銀行與    信  用  合  作社  的
                    合併案件。對於
                                                         此
                                                       於
                                                            ,
                                                              財
                                                                政部乃制
                    合併,則     亦存   在  其他 似  基  層  金融,如  鑑  農  、  漁  會  信  用  部的
                                    類
                                         之問題。有
                    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期望               突  破  法  令障礙  ,加速    推
                    動  農  、  漁  會  信  用  部及  信  用  合  作社  等  基  層  金融機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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