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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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



                 意  ,  針  對銀行  控股公司      ,  准  予跨足   的金融產業      即  最多。
                 至於金融      控股公司     法  通  過  後  ,現行的金融集團        是否   改制
                 為  控股公司      ,  財  政部  原  則上不加     強  制,但提供      誘  因  鼓

                 勵  ,如規    劃  各式各樣的       租稅優    惠  ;  包  括  免  除  證券  交易
                 稅  、所   得稅   、營業    稅  、  契  稅  、  印  花  稅等稅  賦  及  登記  規
                 費  ,  土  地增值  稅  則  准 予記存  。
                               態的不
                                        ,收購模式可分為資產收購
                                                                   (assets
                             型
                 transaction)  依  交易  與  股權  收購  同 兩類  。不可  諱  言  ,政府  傾  向  以  股權
                 收購模式當       作  金融  控  制  公司  成  立  的  唯  一途徑。但基於完
                 整起   見  ,本單元     仍  擬先  對資產收購略        作  說明後   ,  再詳  加
                 討  論  股權  收購的法    令  規  章  與實務  概  況。
                   資產收購

                        所謂「資產收購」,               係指    併購   公司   (acquiring
                             衡  量 本  身  需求,購   買  目標  公司  (target company)
                    company)
                    的全部    或  部分資產,      此類   收購  屬  於一  般  資產的    買賣  行
                    為,不    會  有  概括承受    目標   公司  所有資產與       負債   所可  能

                    帶  來的  責任  風  險  。 然  而,有  些  國家  (  如美國  ) 的法  令  ,如
                    環境   保護  法、產    品責任    法  (product liability law)  ,則  會
                    規  定  買  方在收購   時應   代  為  履  行的  義  務,  買  方在收購前
                    宜
                      審慎
                        此  注意  。     公司  法第一    八五   條  規  定  ,當「營業政
                           外,我國
                    策有重大改       變  」  時  ,需經三分之二以上          股  東出  席  股  東
                    會  ,  並由  過  半  數的出  席  股  東  表  決  同  意  方可為之。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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