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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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BHC 的代 名詞 ,在 1954 年 它 在 西 部 五 個 州均擁 有銀行,
它 的非銀行業務 尚包括 保險 公司 (較 大的一 家 為
Occidental Life )、房地 產 公司 、石油 發展公司 、漁 業 公司 、
金屬 纖 維 公司 ,FRB 對這 家公司 經營的非銀行業務 幾乎 束
手 無策 。
GSA 實 施 後 30 年內,美國的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大
上
體
1963
年至
,
間,美國銀行業逐 還 能 遵守 業務分離之規範, 漸 挑 戰 該等 禁令 惟 自 尤 其 當時 美國 1987 GSA 年
並 未 適 用於國外經營之美國銀行, 換 言之,美國的銀行於
國外 設 立經營之商業銀行 得 與證券 公司 為聯屬企業或 設
立證券 子公司 ,因 此 GSA 乃 面 臨調 整 的 壓 力 ,故 80 年代
後,有一 連串 開 放 措施 。Fed 於 1986 年 允 許銀行控股 公司
設 立 子公司 經營 共 同基 金之經 紀 業務, 1987 年, 允 許銀行
控股 公司 成立證券聯屬 公司 或 直接 轉投資證券 子公司 , 惟
為 遵守 GSA 第 20 條 「銀行不 得 與主要經營證券業務之 公
司 為聯屬企業」之原則, Fed 規 定 該聯屬證券 公司 或 子公
司辦 理證券自營或 承銷 業務 收 益之 比例 不 得 超 過 總 收 益
的 5% ;該 類 聯屬證券 公司 或 子公司亦 稱為「 第 20 條 證券
聯屬 公司 或證券 子公司 」 (Section 20 securities affiliates or
得
,其
subsidiaries)
(ineligible security)
業務
得 經營之非 合格 證券 經營之證券業務,多為銀行 。 1989 依 GSA 年 放寬 不
第 20 條 證券聯屬 公司 或證券 子公司得 經營權益證券之自
營 承銷 業務, 且 將該 收 益 比例 限制 提高 至 10% ;1996 年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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