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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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銀行的業務,一 直 是管制與解除管制 交互循環 ,這可由 圖
說明
。
7-1 葛史法是由於 當時 人們認為銀行涉足證券業是 造 成大
恐慌 原因,故須有管制,但這管制 使競爭受 限,故有一 連串 的
解 禁 法 令 ,這些解 禁 行為又產生 新 的銀行業務, 例 如銀行控股
公司 , 然 後再 鑽 法 律漏洞 ,這樣的 循環 ,終於 輪 到 1999 年 11
月 GLBA 法案的 誕 生, 它會 是這 循環 的終結 嗎?恐怕無 人 知曉 。
GSA
們
更
比 對, 本文將 讓我 先 介紹 明 暸 法規的改變。 ,再介紹 GLBA ,再將 此二 個法規 進 行
一、前言 第二節 葛史法 ( 銀行法 )
條:禁止
條
的 會員 一般認為,葛史法最重要的 (FRB member bank ,其中 款是 第 20 是 Federal Reserve 聯 邦註冊
銀行
FRB
Bank 的 縮寫 ) ,與 任 何主要經營證券 募集 、 承銷 、經 紀 等 公司
結 盟 。所 謂 聯 盟公司 , 例 如銀行與 同 一控股 公司 底下其他 子公
司 結 盟,這樣銀行並不 違反 葛史法 第 20 條 之規 定,因為在 1987
年, FRB 允 許「銀行控股 公司 」 (Bank Holding Company, BHC)
成立
「 20 條 金融 子公司 」(Section 20 Financial Subsidiaries) 進 行
證券與保險的 承銷 故一般人 往往 以為 第 20 條 即葛史法分隔銀
,
行與證券的防火牆,但 實際 上,分隔 二者 的防火牆法 條還 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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