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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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銀行的業務,一         直  是管制與解除管制         交互循環     ,這可由     圖
                說明
                。
            7-1  葛史法是由於            當時   人們認為銀行涉足證券業是               造 成大
            恐慌   原因,故須有管制,但這管制                使競爭受     限,故有一       連串  的
            解  禁 法  令  ,這些解   禁  行為又產生      新  的銀行業務,       例  如銀行控股
            公司   , 然  後再  鑽 法  律漏洞   ,這樣的     循環   ,終於   輪  到  1999  年  11
            月  GLBA   法案的   誕  生,  它會  是這  循環   的終結   嗎?恐怕無       人  知曉  。
                               GSA

                        們
                          更
            比  對,  本文將 讓我  先  介紹 明  暸  法規的改變。  ,再介紹  GLBA    ,再將  此二  個法規  進  行







            一、前言          第二節   葛史法             (  銀行法     )

                                                        條:禁止
                                            條
            的  會員  一般認為,葛史法最重要的  (FRB member bank  ,其中  款是  第  20  是  Federal Reserve   聯  邦註冊
                   銀行
                                                  FRB
            Bank  的 縮寫   ) ,與  任  何主要經營證券        募集  、  承銷  、經  紀  等  公司
            結  盟 。所  謂  聯  盟公司   ,  例 如銀行與    同  一控股   公司   底下其他     子公
            司  結  盟,這樣銀行並不        違反   葛史法   第  20  條  之規  定,因為在     1987
            年,   FRB  允  許「銀行控股      公司   」 (Bank Holding Company, BHC)

            成立
            「      20  條  金融  子公司  」(Section 20 Financial Subsidiaries)  進  行
            證券與保險的        承銷  故一般人       往往  以為   第  20  條  即葛史法分隔銀
                              ,
            行與證券的防火牆,但             實際   上,分隔     二者  的防火牆法       條還  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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