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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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防 止 銀行要 求貸 款企業須由該銀行之證券聯屬 公司發 行
或 承銷 該企業有 價 證券,或以 搭售 方式 (tie-in) 強迫客戶購
買 保險及其他商品,以 達消費 保護及 公平交易 之 宗 旨, 亦
為金融主管機關監理之重 點 。 基 於上 述 理由, 各 國金融主
管機關對於銀行業跨業 併購 或跨業經營 均 有不 同程度 的
管制, 然 而 基 於不 同 金融業務 合併 經營,可有效 整合 金融
經
濟
效
機
構
疇
衝擊
對金融業 的經營資 者利潤 源 , 充 分 發揮 , 範 且 可 提供消費者 果 , 降低景氣 一 次購 變化 足
的
(one-stop shopping) 的金融 服 務, 降低 金融 交易 的成本,
復 以近 20 年來金融 體系 全 球 化 發展 ,及資 訊科技突飛猛
進 , 使傳 統銀行、證券、保險間的業務區隔 漸趨模糊 ,故
金融業跨業經營的 潮流 已成 趨勢 。
三、小結
新的銀行業務 ( 例 : 涉足其他行業 )
解除
銀行擠兌,
管制 出問題 (如
S&L 危機 )
競爭
受限
新的管制
圖 7-1 銀行業務:管制與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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