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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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一、美國金融現代化法 第一節 前言
1999 年 11 月 12 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美國銀行史上一
個極重要的法案:葛雷姆-林奇-布萊雷法
,
,簡
Bliley Act 稱 GLBA) 該法又稱為 「金融現代化法」 (Gramm-Leach- (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 ,成為美國金融界最大的震撼。
GLBA 徹底解除了 1933 年的葛拉斯-史帝革勒法
(Glass-Stegalass Act ,簡稱葛史法或 GSA) 對銀行涉足證券業的
防火牆限制, GSA 又稱為「銀行法」 (The Bank Act) 。探討由
1933 年到 1999 年這將近 66 年中,美國對銀行涉足證券、保險
業務的心態如何逐步改變,是本文的主旨;對
是本文的另一個主旨。 GLBA 的分析則
1933 年的葛史法一般認為是切割銀行與證券、保險的法
規,這樣由外部形式來區隔銀行與證券及保險行業可以稱之為
;美國自始就不許銀行涉足一般企業的經營,
「對外防火牆」 而
這隔絕銀行與商業 (bank and commerce) 之間控股的做法,可以
稱之為「對內防火牆」。美國的葛史法是一個對外防火牆與對
內防火牆都有的法規,但人們常忽略對內防火牆,自金融現代
化法立法之後,對外防火牆已被完全拆除,而對內防火牆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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