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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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一、美國金融現代化法           第一節   前言

                 1999  年  11  月  12  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美國銀行史上一
            個極重要的法案:葛雷姆-林奇-布萊雷法

                                   ,
                     ,簡
            Bliley Act  稱   GLBA)  該法又稱為       「金融現代化法」    (Gramm-Leach-   (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  ,成為美國金融界最大的震撼。
                 GLBA   徹底解除了          1933  年的葛拉斯-史帝革勒法
            (Glass-Stegalass Act  ,簡稱葛史法或       GSA)  對銀行涉足證券業的

            防火牆限制,        GSA  又稱為「銀行法」          (The Bank Act)  。探討由
            1933  年到  1999  年這將近     66  年中,美國對銀行涉足證券、保險
            業務的心態如何逐步改變,是本文的主旨;對
            是本文的另一個主旨。                                    GLBA   的分析則
                 1933  年的葛史法一般認為是切割銀行與證券、保險的法

            規,這樣由外部形式來區隔銀行與證券及保險行業可以稱之為
                           ;美國自始就不許銀行涉足一般企業的經營,
            「對外防火牆」        而
            這隔絕銀行與商業          (bank and commerce)  之間控股的做法,可以

            稱之為「對內防火牆」。美國的葛史法是一個對外防火牆與對
            內防火牆都有的法規,但人們常忽略對內防火牆,自金融現代
            化法立法之後,對外防火牆已被完全拆除,而對內防火牆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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