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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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銀行購併信合社個案分析
二、信用合作社未來經營的方向與目標
改制為區域性商業銀行
依 據財政部所 頒 訂「信用合作社變更組 織 為商業銀
行之 標 準及辦法」所列 六 項 標 準 中 ,均 屬健全 經營信用
合作社所 必須 具備的條件, 並 未以存放款規 模 之大 小 作
為條件。所列 前 三點 標 準: 最低 實 收股 金達 新 台 幣 二
且
無累
虧
十
申請前
年年
一
比率不得 億元 , 低 於 8% 積 。 損 者 ; 自有資 終 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 之 逾期 放款及
算
決
催 收 款之總額 占 授 信總額比率在 2.5% 以下。 顯 示 中 央 主
管機 關 有 意引導 信用合作社 朝向 改制為商業銀行之道 路
邁 進。改制為商業銀行有下列 優 點:
經營業務項目 增 加: 適 用銀行法所規定銀行經營之業
務,其經營業務項目可 增 加, 甚 且 可 申請 經營信 託 、
外 匯 等 業務。
服務對 象擴 大:信用合作社服務對 象 以社員為主,在
改制為銀行 後 ,以社會大 眾 為對 象 ,範 圍 較廣 。
營業範 圍擴 大:改制為商銀 後 ,其 增 設 分 支 機構之 區
域 為三 縣 市,包括總行所在 縣 市之 緊 臨二 縣 市 (直 轄
市 或省 轄 市 ) , 較 信用合作社之一 縣 市的 某 些 鄉鎮 或
區域 為大。 提升:一 般 人對銀行的 形象 較 佳 , 間接將 有
形象
有助
助於人 才 的 延 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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