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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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銀行控股 公司
1970 年銀行控股 公司 法 修正 後,聯 邦準備 理事 會依
該法 核准 銀行控股 公司 及 子公司得辦 理多項保險業
務, 引 起保險業界及法 院 異 議。 迄 1982 年
Garn-St.Germain Act 修正 銀行控股 公司 法,除了下 述 業
務外,明文 禁止 銀行控股 公司 及 子公司辦 理保險業務:
金融
與信用相關之人身保險的 子公司銷售 財 產險。 銷售 、經 紀 、 承 保。
在 五千 人以下之 城鎮 銷售 所有保險商品。
1982 年 5 月 1 日前聯 邦準備 理事 會核准 之業務。
經 州政府核准辦 理
由於美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為 各州政府 ,只 有 少數
如 德 拉 瓦 州,允 許 州註冊 立案銀行經營 財 產保險及年金
之 承 保或代理業務, 此 舉 無異 鼓勵 大 型 銀行控股 公司 ,
前 往 該 州 登記 設 立銀行或保險聯屬企業。另於 1986 年,
美國國 眾 銀行 (NationsBank) 開 始 銷售 年金業務,並 使 大
型 銀行 紛紛 仿 效經營, 直 至 1995 年,美國最 高 法 院 基
於年金 性 質 係 屬投資商品而 判 決 銀行 得 經營該項業
務, 使 美國銀行跨業經營保險業務 邁 入另一 新世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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