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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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1956 年的「銀行控股 第三節 銀行控股公司法 公司 法」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簡稱 BHCA) 認為銀行控股 公司 本質上 應 是「 財 務的,信用的或
保險的本質」,
述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siness of banking) 且它 的 子公司應 與「銀行業務有 ,即 先 前所 密 切相關」 附
的銀行
屬業務都被 禁止 。 BHCA 的「非銀行 子公司 」經營與銀行業務
有 密 切關 係 的非銀行業務, 例 如保險就是與銀行業務有關,但
又不屬於銀行的業務。 亦 即銀行可以 擁 有金融 子公司 ( 金融相關
事業 ) ,但不可以 擁 有非金融 子公司 ( 非金融相關事業 ) , 也 就是
銀行控股 公司 可以 擁 有保險、證券、 期貨 、 選擇 權、 稅 務、 共
同基
司 。 金等金融 子公司 ,但不可以 擁 有 漁 業, 石油 等非金融 子公
「 環 繞 有 太 多業務不屬於與銀行有 密 切關 係者 ,
由於
美國」
因 此它 開 始 從 銀行業 撤退 ,以保 留 其他非銀行業務,最後成為
美國」
「非銀行控股 公司 」。故「 環 繞 自銀行 撤退 之 動作 被 FRB
視 為在 訴訟 之後的一大 勝 利 。
其他控股 公司 也 在 撤退 ,不 過它 們常 會 保 留 一 家 銀行,以
照 顧 員工 。
由於 1956 年的 BHCA 允 許銀行控股 公司 經營「與銀行業
務有關」的「非銀行業務」,而銀行在金融管理 局 的 擴 大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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