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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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1956  年的「銀行控股  第三節   銀行控股公司法  公司  法」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簡稱   BHCA)  認為銀行控股        公司  本質上    應  是「  財  務的,信用的或
            保險的本質」,
                                                              述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siness of banking)  且它  的  子公司應  與「銀行業務有  ,即  先  前所  密  切相關」  附
                                                                 的銀行
            屬業務都被       禁止  。  BHCA   的「非銀行      子公司    」經營與銀行業務
            有  密 切關  係  的非銀行業務,         例  如保險就是與銀行業務有關,但
            又不屬於銀行的業務。             亦  即銀行可以     擁 有金融    子公司    (  金融相關
            事業   ) ,但不可以     擁  有非金融    子公司    ( 非金融相關事業        )  ,  也  就是

            銀行控股     公司   可以  擁  有保險、證券、         期貨  、  選擇  權、   稅  務、  共
            同基

            司  。  金等金融    子公司    ,但不可以      擁  有  漁  業,  石油  等非金融    子公
                 「     環  繞 有       太  多業務不屬於與銀行有            密  切關  係者  ,
                 由於
                           美國」
            因  此它  開  始 從  銀行業   撤退  ,以保    留  其他非銀行業務,最後成為
                                          美國」
            「非銀行控股        公司  」。故「    環 繞 自銀行          撤退   之  動作  被  FRB
            視  為在  訴訟   之後的一大      勝 利  。
                 其他控股     公司  也  在  撤退  ,不  過它   們常  會  保  留  一  家  銀行,以
            照  顧  員工  。

                 由於   1956  年的   BHCA   允 許銀行控股      公司   經營「與銀行業
            務有關」的「非銀行業務」,而銀行在金融管理                           局  的  擴  大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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