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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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之下,    也  可經營   此 類  業務,    例  如資  料處  理、保險代理、         旅  行代
            理、   共 同基  金及   債  券  承銷  ,到了   1960  年 末 ,銀行   發  現  它  們 幾乎
            可以與    任  何非銀行    公司   結 盟  。

                 然 而  1956  年所  創造出   的非銀行業務,        造  成美國金融機       構  大
            量  的結  盟  、  合併  ,  亦  威脅  到美國的   公平競爭     。
                 1970  年,「銀行控股        公司  法  增補  案」  (BHC Amendaments)
            出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siness of banking)
            關  爐  。  它  的重  點  在於將非銀行的業務中的「與銀行業務有         改成         密  切
                                                          「與銀行有
               係
            關」   (related to the banking )  。 例  如,保險與銀行業務有關,但
            與銀行    無  關。
                 1987  年的「銀行       平  等  競爭  法案」    (Competitive Equality
                                               有有存款保險的機
            Banking Act)  重 新  將  定  義 為:銀行  只 「                   構  」才
            是銀行。以上的變化,             反 映  了美國的金融機        構  想  涉足其他行業
            的企   圖 心。
                 而  此時  其他國   家  的銀行因可      同時   經營銀行與證券業務,            也
            予美國的銀行業極大            壓  力 ,終  使  一個  名  為「  20  條  證券  子公司  」

            (Section 20 Securities Subsidiary)  的法  條誕  生。
                 先  前  我  們  曾  提  到  GSA  中有規  定  「銀行可    承作   的證券業
            務」,在      1987  年,  FRB  為了  增加  銀行的    競爭力    , 允  許  BHC  成
                            可以經營
            立「
                                            收
            ineligible)  20  條子公司 ,  例 如可以 」  辦 理  市政府 少數  「銀行不被 入  債  券的  允  許的業務」 及自營  固 (bank  定  收
                                                        承銷
                                                 「銀行不可與
            益  債  券及商業本     票;但又為      符 合  GSA  中               任  何主要
            經營證券業務的         公司   有結  盟  行為之規     定 」,因    此  特  別  規  定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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