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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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之下, 也 可經營 此 類 業務, 例 如資 料處 理、保險代理、 旅 行代
理、 共 同基 金及 債 券 承銷 ,到了 1960 年 末 ,銀行 發 現 它 們 幾乎
可以與 任 何非銀行 公司 結 盟 。
然 而 1956 年所 創造出 的非銀行業務, 造 成美國金融機 構 大
量 的結 盟 、 合併 , 亦 威脅 到美國的 公平競爭 。
1970 年,「銀行控股 公司 法 增補 案」 (BHC Amendaments)
出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siness of banking)
關 爐 。 它 的重 點 在於將非銀行的業務中的「與銀行業務有 改成 密 切
「與銀行有
係
關」 (related to the banking ) 。 例 如,保險與銀行業務有關,但
與銀行 無 關。
1987 年的「銀行 平 等 競爭 法案」 (Competitive Equality
有有存款保險的機
Banking Act) 重 新 將 定 義 為:銀行 只 「 構 」才
是銀行。以上的變化, 反 映 了美國的金融機 構 想 涉足其他行業
的企 圖 心。
而 此時 其他國 家 的銀行因可 同時 經營銀行與證券業務, 也
予美國的銀行業極大 壓 力 ,終 使 一個 名 為「 20 條 證券 子公司 」
(Section 20 Securities Subsidiary) 的法 條誕 生。
先 前 我 們 曾 提 到 GSA 中有規 定 「銀行可 承作 的證券業
務」,在 1987 年, FRB 為了 增加 銀行的 競爭力 , 允 許 BHC 成
可以經營
立「
收
ineligible) 20 條子公司 , 例 如可以 」 辦 理 市政府 少數 「銀行不被 入 債 券的 允 許的業務」 及自營 固 (bank 定 收
承銷
「銀行不可與
益 債 券及商業本 票;但又為 符 合 GSA 中 任 何主要
經營證券業務的 公司 有結 盟 行為之規 定 」,因 此 特 別 規 定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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