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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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頓簽署該法案為 正 式法 律 。
GLBA 共 有 七章 , 每章 條 款 數 分 別 如下:
銀行、證券與保險的結盟,共 61 條。
功能性管理,共 41 條。
州政府對保險的規範,共 41 條。
儲貸控股公司的管理,共 1 條。
隱私權的保護,共 27 條。 8 條。
聯邦家庭住宅放款銀行的現代化,共
其他,共 40 條。
這 七章 的多 處章節 均 有 值 得 借鏡 之 處 ,但 依 本文主旨,主
要討論 第 一 章 ,其他 各 章 則 僅 簡略介紹。
GLBA 的 第 1 條 (Section 101) 開 宗 明 義 ,即是 廢 止 GSA 的
第 20 條 與 第 32 條 , 亦 即 允 許聯 邦會員 銀行可以與主要經營證
券業務的 公司 成為聯屬企業,而 董 事及 職 員亦 可 互 相 兼任 。
GLBA 的 第 2 條 (Section 102) 是 允 許 BHC 的 子公司 可以經
營「與銀行有 密 切關 係 」的業務。
第 1 條 及 第 3 條 很 明 顯地指 出 「 20 條 證券 子公司 」已不再
需 要,銀行可以 透過 結 盟 而 進 入證券業, BHC 明 顯地 可以 擁 有
證券 子公司 ,經營證券業務。
2
,
但最精
謂
的金融現代化法的精神。
也
始, 這前 才 是所 條 雖 已 幾乎 將 GSA 分解 彩 的是由 第 3 條 開
本 節 將討論 GLBA 第 一 章 中的「金融控股 公司 」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FHC) ,「銀行業務的 擴 大」以及「 州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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