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P. 342

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  商人銀行業務及保險          公司   投資組    合  管理。  惟  本法  通過
                      5  年後,   得  由 財  政  部與聯  邦準備   理事   會  考  量  是否  核准
                      銀行   子公司得     經營商人銀行業務。

                   金融  子公司    經營業務之認       定  及  核准程   序
                        由  財  政  部與聯  邦準備    理事  會進   行  協調  ,並於   收 到對
                    方  提 案或建議案後        30  天 內,以   書  面表  示  該金融業務是
                                      屬金融之業務。
                    否屬金融本質或
                                    附
                   成立金融     子公司   之  條  件
                      核准  機關:聯     邦註冊   銀行由    財 政  部金融管理      局 核准   。
                      核准條   件  :
                         資本健全:     指  資本  適  足 率  達  10  % 以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達  6 %  以上,  槓桿  比  率  5 %  以上。

                         管理健全:    指  達  到金融機    構  統一  評  等制  度  之  第 一或
                         第二  級  。
                         CRA  評  等至  少 達  滿意  程度  以上。
                         其所有金融     子公司    總資產不      得  超  過  母  銀行  合併  總

                         資產之    45  %  或  500  億  美  元 ;  超  過  上 述標準時  ,必
                         須以金融控股       公司   方式經營。
                         屬前  50  大要保銀行,其        債  券 評  等須為前三投資等
                                   50
                         級
                                                        等等
                                      主管機關規
                                                      評
                                                             級,此
                                或
                         資等  ;或 級  次  符  合 大要保銀行,其  定  之 債  券  評  等須為前三投  項規  定
                         係  為 強  化  市場  制  裁  力  量  。
                         銀行  計  算  資本  適  足  率  時,將轉投資金融     子公司    金  額


               •336  •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