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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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商人銀行業務及保險 公司 投資組 合 管理。 惟 本法 通過
5 年後, 得 由 財 政 部與聯 邦準備 理事 會 考 量 是否 核准
銀行 子公司得 經營商人銀行業務。
金融 子公司 經營業務之認 定 及 核准程 序
由 財 政 部與聯 邦準備 理事 會進 行 協調 ,並於 收 到對
方 提 案或建議案後 30 天 內,以 書 面表 示 該金融業務是
屬金融之業務。
否屬金融本質或
附
成立金融 子公司 之 條 件
核准 機關:聯 邦註冊 銀行由 財 政 部金融管理 局 核准 。
核准條 件 :
資本健全: 指 資本 適 足 率 達 10 % 以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達 6 % 以上, 槓桿 比 率 5 % 以上。
管理健全: 指 達 到金融機 構 統一 評 等制 度 之 第 一或
第二 級 。
CRA 評 等至 少 達 滿意 程度 以上。
其所有金融 子公司 總資產不 得 超 過 母 銀行 合併 總
資產之 45 % 或 500 億 美 元 ; 超 過 上 述標準時 ,必
須以金融控股 公司 方式經營。
屬前 50 大要保銀行,其 債 券 評 等須為前三投資等
50
級
等等
主管機關規
評
級,此
或
資等 ;或 級 次 符 合 大要保銀行,其 定 之 債 券 評 等須為前三投 項規 定
係 為 強 化 市場 制 裁 力 量 。
銀行 計 算 資本 適 足 率 時,將轉投資金融 子公司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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