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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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券業務, 豁 免 向 證券 交易 委 員會 (SEC) 註冊 登記 為經 紀 商或自營
商, 此 結 果 將 使 銀行 某 些證券業務移至 受 SEC 管理之聯屬 公司
( 控股 公司 ) 或 子公司 ( 銀行所 直接 轉投資 者 ) 之下。有關銀
行 豁 免註冊 登記 為證券經 紀 商或自營商之 特 定 業務 包括 如下:
政府 有 價 證券之 銷售 。
流動 帳 戶 (sweep account) ( 將存款 帳 戶 之 超額 存款轉入 貨
幣
市場
價
私
共 同基 證券之 金 ) 之管理。 募 。
有
銀行或其聯屬企業為資產 抵押 證券之 義 務人,該資產 抵
押 證券之 發 行及 銷售 。
參 與 放 款 (loan participations) 之 銷售 。
股 東 及 員工 分 紅 計 畫 。
信 託 業務。
由上可 知 ,銀行 欲 經營 較廣泛未 受 豁 免 之證券業務, 仍 須
取 得 經 紀 及自營 執照 。
三、銀行跨業經營保險業務之管理
保險銷售業務
金融控股 公司 之聯屬企業: 得 經營所有保險商品 銷售 之
代理或經 紀 業務, 且無 地 區限制。
聯
城鎮
產權險,除非
人以下之 邦註冊 銀行: 銷售 依據 保險商品,但 銀行法 第 92 禁止銷售 條 規 定 , 僅 能於 五千
該 州州 法 允 許或本法 施 行前已 合 法 銷售 之銀行, 才 可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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