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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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機 構 為 第 三人之行 銷 目的而 提供客戶 帳 戶 及其他 密 碼 。
依據 GLBA 規 定 , 當 聯 邦 金融主管機關所 定 法 律 與 州 法
不一 致 時 ,聯 邦政府 法 律 將 優 先適 用, 惟 如 公平交易 委 員會 認
定州 法對 消費者 保護 提供更 多保障 時 ,則 州 法 應 優 先適 用;另
公平 信用 報告 法對於聯屬企業之規範 仍具 優 先適 用之效 力 。
禁止
構 之 以 詐騙 資 或 ,如有 方式 違反 獲 將 處 5 年以下 料 ,或 刑 責 。 他人取 得
使
資
誘
客戶
虛偽
取
料
客戶
金融機
五、結語
由於金融國 際 化及資本 市場 全 球 化之 發展 ,銀行轉投資證
券業、保險業或 併購 該等 公司 成為聯屬關 係 已 蔚 為 世 界 潮流 ,
此次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 正 式 撤 除銀行業 者 跨業經營之 藩籬 , 透
過 大 幅 放寬 金融控股 公司 及銀行之金融 子公司得 聯屬經營銀
行、保險或證券業務,可產生範 疇 經 濟 及風險分散等好 處 , 預
將有一波跨業、跨國的
期
別
傳
需具備
由於商業銀行跨足投資銀行業務有 整合 , 使 金融 於 市場 統商業銀行所 邁向 新紀 元 。不 過
之專業 技 能、資本及商 譽 ,一般 預料較 大 型 銀行始 具 跨足證券
領 域 之能 力 ;至於銀行業與保險業之 整合 方面, 透過 銀行之 廣
泛 分 支據點網 路 ,代 銷 保險產品之效益 顯 然 可 期 ,至於 承 保 領
域,則 似 以業務 性 質 較 近 似 銀行之人 壽 保險為 優 先整合 之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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