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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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予以 扣 除後, 仍需達 到資本健全之要 求 。
若 聯 邦註冊 銀行 未 能 符 合 資本健全、管理健全或
CRA 滿意評 等 時,應通知 O.C.C ,並 遵守 O.C.C 所規 定
之改 善 內 容 。如聯 邦註冊 銀行於限 期 內 未 能 調 整 改 正 ,
O.C.C 可要 求 該聯 邦註冊 銀行 處 分存款機 構 之 子公司 ;
另 O.C.C 執 行上 揭 措施 時應 與 Fed 或 州政府 主管機關 協
州銀行業務的擴大 商。
如 果 在 州註冊 的銀行, 願遵守 並 符 合 國 家 銀行成立的
條 件 及限制, 州 銀行 也 可成立金融 子公司 ,其 義 務與權 利
與國 家 銀行的 子公司 相 同 。
圖 7-2 係 GLBA 有關 FHC 與銀行業務的 圖許 更
表,或
容 易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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