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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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予以  扣  除後,   仍需達    到資本健全之要         求 。
                        若  聯  邦註冊   銀行   未  能  符  合  資本健全、管理健全或
                    CRA  滿意評    等 時,應通知       O.C.C  ,並  遵守  O.C.C  所規  定

                    之改  善  內  容  。如聯  邦註冊    銀行於限     期  內  未 能  調  整  改  正  ,
                    O.C.C  可要  求 該聯   邦註冊   銀行   處 分存款機     構  之  子公司  ;
                    另  O.C.C  執 行上  揭  措施  時應  與  Fed  或  州政府  主管機關    協



                 州銀行業務的擴大 商。
                      如  果  在 州註冊  的銀行,     願遵守    並 符  合  國  家 銀行成立的
                 條  件  及限制,    州  銀行  也 可成立金融      子公司    ,其  義  務與權   利
                 與國   家  銀行的   子公司    相  同  。
                      圖  7-2  係  GLBA  有關  FHC  與銀行業務的       圖許        更
                                                               表,或
                 容  易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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