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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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認  定 這些業務與金融業務           具互補性     ,且  對  整 個金融   體系
                    不  致 造  成  威脅  。
                        金融控股      公司   本身   很  明  顯  已  具  有  歐洲綜  合  銀行

                    (universal bank)  的  架  勢  ,但  我  們必須了解的是:     它 不是
                    銀行,而是一個控股           公司   。
                   其他金融業務



                           FRB
                    只  要經  若  有其他商業  認為  仍 活  動  ,  雖  不屬於上  述  所  列  之業務,但
                                         具
                                           有金融本質,
                                       是
                                                           可
                                                         仍
                                                                理。
                                                             辦
                 聯邦註冊銀行之子公司業務範圍擴大
                      GLBA   接  著討論「銀行」業務的           擴  大:
                   經營業務之      性  質
                        本法   通過  前,聯    邦註冊    銀行所成立之營運          子公司僅
                    得  經營聯   邦註冊    銀行  核准   經營之業務。該法          通過  後,聯
                    邦註冊    銀行在   符  合  規  定 之  條  件 所成立之營運         子公司
                                                 下
                                                 ,
                    得  經營  母  銀行不   得辦  理之業務。
                   業務範   圍
                      符  合  金融本質   (financial in nature)  或屬  附  隨  金融之業
                      務 (incidental to a financial activity)  。
                      聯 邦註冊   銀行已被     核准   可  直接  經營之業務。
                    不
                        經營之業務
                      得
                 
                        銀行之    子公司     不  得 經營下  列 業務:
                      損 失  險、  傷殘  失  能險或   死亡  險、年金險等保險業務。
                      不 動  產  開  發 或不  動  產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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