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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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第四節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
一、美國金融現代化法之立法背景
自 1980 年代起,由於金融 技術創新 ,國 際 金融業務及投資
銀行業務 盛 行, 尤 其金融 反 中介現 象 , 使 美國商業銀行所面 臨
1930
年代大相
的金融
;加
間美國銀
期
其 子公司 環境 ,可 與 提供 多樣化之金融 逕庭 服 務,故 以 歐洲 1980 部分國 年代 家 之銀行及
行業之 競爭 能 力 及國 際 排名 已 漸 不如 歐洲 等銀行業。有 鑑 於美
國國內銀行業要 求 金融監理 體 制革 新 之 呼聲 日 漸 升 高 ,美國 財
政 部為 強 化美國銀行業 競爭力 ,前於 1991 年 依據 「 1989 年金
融機 構 改革 復 甦 及 施 行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 之規 定 , 向 國 會提出 「金
融制
Recommendations for Safer, More Competitive Banks) 度 現代化建議 書 」 (Moderniz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並將其 作 為金 :
融現代化法之 基 礎 。 惟 該案於 同 年 提出 討論後, 仍 未 完全 廢 除
銀行、證券、保險業相 互 隔離之限制。 迄 至 1995 年起, 眾 議 院
與 參 議 院 分 別提 案,主 張放寬 銀行 得 聯屬經營企業之範 圍 , 雖
於 1996 年 12 月表 決 未 獲通過 ,但 使得 銀行與證券業務隔離 政
策 之 調 整 問題 再 度引 起重 視。其後在 1997 年 提出 金融現代化法
案,對於 社 區 振興 法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之規 定 ,聯
邦準備 理事 會 與 財 政 部對金融 體系 架 構 規 劃 予以 廣泛 的討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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