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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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美國金融現代法案的介紹




                        第四節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




            一、美國金融現代化法之立法背景

                 自  1980  年代起,由於金融        技術創新     ,國   際  金融業務及投資
            銀行業務     盛  行,  尤 其金融    反  中介現   象  , 使  美國商業銀行所面         臨
                          1930
                               年代大相
            的金融
                                             ;加
                                                                 間美國銀
                                                              期
            其  子公司  環境 ,可  與 提供  多樣化之金融  逕庭  服  務,故  以  歐洲 1980  部分國 年代  家  之銀行及
            行業之    競爭   能  力  及國  際  排名  已  漸 不如  歐洲  等銀行業。有       鑑  於美
            國國內銀行業要         求 金融監理      體  制革  新  之 呼聲  日  漸  升  高  ,美國  財
            政  部為  強  化美國銀行業       競爭力    ,前於    1991  年  依據  「 1989  年金

            融機    構  改革  復  甦  及  施  行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  之規  定 , 向  國  會提出  「金
            融制
            Recommendations for Safer, More Competitive Banks)  度  現代化建議  書  」  (Moderniz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並將其  作 為金  :
            融現代化法之        基  礎 。  惟  該案於  同 年  提出  討論後,     仍  未  完全  廢  除

            銀行、證券、保險業相             互  隔離之限制。      迄  至  1995  年起,  眾 議  院
            與  參 議  院  分 別提  案,主   張放寬    銀行  得  聯屬經營企業之範          圍  ,  雖
            於  1996  年  12  月表  決 未  獲通過  ,但   使得  銀行與證券業務隔離           政

            策  之  調 整  問題  再 度引  起重  視。其後在      1997  年  提出  金融現代化法
            案,對於     社  區  振興  法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之規  定 ,聯
            邦準備    理事   會  與  財 政  部對金融   體系  架  構 規  劃  予以  廣泛  的討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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