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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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金融現代化法與銀行跨業經營之法令探討
業務的 擴 大」。
金融控股公司公司 (FHC)
GLBA 創造 了一個 新 的 名詞 -「金融控股 公司 」
(FHC) ,這 公司 是由「表現 優 良」的 BHC 經 過 申請 通過 而
成立的,所以 它具 有 BHC 的 架 構 , 只 是 它 可經營 更 多的
舊 的 BHC 不 得 經營的業務。
核准條
核准 機關:聯 件 : 邦準備 理事 會 。
資本健全 (well capitalized) : 指 資本 適 足 率 達 10 % 以
上, 第 一 類 資本 達 6 % 以上, 槓桿 比 率 高 於 5 % 。
管理健全 (well management) : 指 達 到金融機 構 統一 評
等制 度 (Uniform Financial Ins titutions Rating System)
之 第 一或 第二 級 。
社 區 振興 法 (CRA) 評 等至 少 達 滿意 (satisfactory) 程度
以上。
此 外 Fed 如 發 現金融控股 公司 未符 合 資本健全或管
理健全或 CRA 評 等等規 定 , 應通知 該金融控股 公司 限
期 改 善 ,必要 時 Fed 可限制該金融控股 公司 經營之業
務。又金融控股 公司 於限 期 內 未 能 調 整 改 正 , Fed 可要
求
核准 該金融控股 公司 處 分存款機 構 之 子公司 或 停 止 未 被
之業務。
本於商業與金融分離原則,金融控股 公司 控制下之存款
機 構 不 得 與非金融 子公司 經營之商業 性 業務相 互搭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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