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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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經驗
經濟金融 穩 定 的 兩 項 原 則:
「實質 交 易票 券 」 原 則:使 得 「 聯邦 準備體系」無法 對缺乏 合
格 票 券 的銀行提供融 通 。
金本 位 制:使 得 「 聯邦 準備體系」不 願意從 事大規模的 公 開 市
場 買 入 操 作 ,以 免讓 「銀行 券 」的發行量 超 出 黃 金發行準備 容
許發行的法 定 上 限 額 度。
三、銀行聯合壟斷時期
經濟大恐慌發生以後, 商 業銀行 ( 尤 其是 擁 有 證 券 業務關係 公
司 的大型銀行 ) 成 了 美國 歷史 上最 嚴重 經濟災 難 的代 罪羔羊 ,結
果,金融體系的效率 被 犧牲 ,用以 換 取安全 和 穩 定 。依照國會的
說詞 ,經濟 穩 定 繫 於 一 個安全 的金融體系,而要 維護 安全 的金融
體系, 又 必須 讓 每 一家銀行都 安全 , 換 言 之, 每 一家銀行都必須
能 持 續 獲 利。其 解決 方 案 為: 限 制 每 一家銀行可以 承擔 的風 險 ,
以 及限 制銀行間的 競爭 。 就 實務上而 言 ,上 述 政 策即 為:
區 隔 銀行業務 與 其他類的金融業務。
讓 經濟大恐慌後存活的銀行 建 立起 「 卡 特 爾 」,也 就 是銀行 聯
壟斷
合
於 業務區 機制。 隔 方面,區 隔商 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 遂 成 為
最 優 先 辦 理 事 項 。「 1933 年銀行法」 ( 又 稱 為 Glass-Steagall Act) 反
映 一 般 社 會大 眾 的 看 法, 認 為: 1920 年代的銀行經 營 方 式 過於 投
機,導致銀行擠兌事件不 斷 ,致產生經濟大恐慌。依照 1933 年的
用 語 ,「投機」一 詞 主 要指:銀行 及 其關係 公司 擔 任證 券 的投資
者、 承銷 者和 配 銷 者。 換 言 之, 只 要 嚴 格 遵守 「實質 交 易票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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