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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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經驗




            家銀行的控       股  公司  也  納  入 管理  ,  此 因先前  很 多大型銀行利用         單 一
            銀行控    股  公司  去跨  足  其他的金融業務。          1970  年的  修  正條  文  並  將 銀
            行  定  義  為:  辦 理 商 業放款和    收  受  支票及  活期存款的機       構  。

                                           論
                                        理
                                             基
                              整
                                                                     確保
                                                                         其
                                                此
                                                   銀行不能倒閉,而
            業,其行為會影響  建  立  卡  特  爾  銀行制度的 體經濟  穩  定  ,因  礎  為:銀行業是一  種  特  殊  行
            不能倒閉的方法          就  是:  建  立起  卡  特  爾  ,  由各監理  機  構  巡  守  和控
            制。
                              構
                                                此
                                                   外,銀行經
                                       度
                                     過
            行  與  卡  特  爾  規則  (  銀行法  間的  令  )  最  重  要的  。 就  是:防止銀行間,以  營 者的  決策  及  銀
                                          競爭
                 其他類金融機
                                                                         判
            斷  也受到   限 制,他    們 只  能  從  事一些  安全  、 低 風  險  的業務。
                 依照「    1935  年銀行法」,      新  設  銀行  申  請案  的  准駁  應  根  據  「 社
            會需   求  」  決定  ,  另  外,  禁  止「  非  銀行金融機    構  」  (  諸  如:  儲  貸  機
            構  )  辦  理支票  和活期存款業務,以         及  其他  商 業銀行業務。實質上,
            這樣   做  等於  將  經濟大恐慌後生存         下  來的  14,000  家銀行  組織   成  卡  特
            爾  。銀行間的      競爭   也用   各種  方法   予  以  限  制,例如:     設  立  分行  限
            制、存款利率        限 制和存款     保險等   。
                 「  1933  年銀行法」    保  留 禁  止跨  州 設  立  分行規  定  ; 各  州  可以  自
            行

                                                         分行。
                                                       立
                                                                  論
                                                                理
                                          分行的
                     州
                        立
                                     設
                                       立
            以在  決定 任何  其  境  內銀行可以在 案 銀行可以  何  處  設  立  分行,至 地  區  設  於  聯邦  立  案  銀行則可 上,  對
            設  立  分行的   限  制規  定讓  每 一家銀行有一        個  受到  保  護  的當  地市場  ,
            但實務上,控        股 公司   可以規   避  這類規   定  ,跨  州  取  得  銀行控制   權 ,
            直  到「  1956  年銀行控   股  公司  法」  通過   後才  禁 止這   種  作  法。
                 銀行間的     競爭  受到存款利率上         限  的  限  制。一  般  人 誤  以為  1920
            年代銀行間       過  度 競爭  走  存款, 被接管  推升  的  了 資金  。為 成  本,迫使銀行 防止  歷史  重  從  事  證 券
                                                                     ,銀行
                                 上
                                              運
                                            命
                                                     了
            相關業務,而
                                                                  演
                          終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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