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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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經驗
家銀行的控 股 公司 也 納 入 管理 , 此 因先前 很 多大型銀行利用 單 一
銀行控 股 公司 去跨 足 其他的金融業務。 1970 年的 修 正條 文 並 將 銀
行 定 義 為: 辦 理 商 業放款和 收 受 支票及 活期存款的機 構 。
論
理
基
整
確保
其
此
銀行不能倒閉,而
業,其行為會影響 建 立 卡 特 爾 銀行制度的 體經濟 穩 定 ,因 礎 為:銀行業是一 種 特 殊 行
不能倒閉的方法 就 是: 建 立起 卡 特 爾 , 由各監理 機 構 巡 守 和控
制。
構
此
外,銀行經
度
過
行 與 卡 特 爾 規則 ( 銀行法 間的 令 ) 最 重 要的 。 就 是:防止銀行間,以 營 者的 決策 及 銀
競爭
其他類金融機
判
斷 也受到 限 制,他 們 只 能 從 事一些 安全 、 低 風 險 的業務。
依照「 1935 年銀行法」, 新 設 銀行 申 請案 的 准駁 應 根 據 「 社
會需 求 」 決定 , 另 外, 禁 止「 非 銀行金融機 構 」 ( 諸 如: 儲 貸 機
構 ) 辦 理支票 和活期存款業務,以 及 其他 商 業銀行業務。實質上,
這樣 做 等於 將 經濟大恐慌後生存 下 來的 14,000 家銀行 組織 成 卡 特
爾 。銀行間的 競爭 也用 各種 方法 予 以 限 制,例如: 設 立 分行 限
制、存款利率 限 制和存款 保險等 。
「 1933 年銀行法」 保 留 禁 止跨 州 設 立 分行規 定 ; 各 州 可以 自
行
分行。
立
論
理
分行的
州
立
設
立
以在 決定 任何 其 境 內銀行可以在 案 銀行可以 何 處 設 立 分行,至 地 區 設 於 聯邦 立 案 銀行則可 上, 對
設 立 分行的 限 制規 定讓 每 一家銀行有一 個 受到 保 護 的當 地市場 ,
但實務上,控 股 公司 可以規 避 這類規 定 ,跨 州 取 得 銀行控制 權 ,
直 到「 1956 年銀行控 股 公司 法」 通過 後才 禁 止這 種 作 法。
銀行間的 競爭 受到存款利率上 限 的 限 制。一 般 人 誤 以為 1920
年代銀行間 過 度 競爭 走 存款, 被接管 推升 的 了 資金 。為 成 本,迫使銀行 防止 歷史 重 從 事 證 券
,銀行
上
運
命
了
相關業務,而
演
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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