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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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各國經驗
法 禁 止 對支票 和活期存款 計息 , 並授 權 「 聯邦 準備 理 事會」規 定
定 期存款利率上 限 。
存款 保險 的用 意 在 於 提供 安全 網 , 說服 不 精 明的 小 存款 戶 :
一家銀行的倒閉不
也
有
有 保 證 , 沒 有必要去擠提存款。然而,存款 等於 所有銀行都有倒閉的危 保險 險 ,他 具 們 的存款 制 競爭 獲
限
的 作 用, 讓 小 銀行的存款和分行 眾 多、風 險 分 散 的大銀行一樣 地
保險讓
安全
,結果,存款
款, 壓抑 銀行體系 走 向 分 支 銀行不必利用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去 吸 收 存
行制度。
強 大的中 央 銀行是經濟 穩 定 的最 終 守護 者;「 新 政 運 動」 立
法擴大「 聯邦 準備體系」的 權 限 , 並 將權 力 集 中 於 「 聯邦 準備 理
事會」之 手 。 由於 美國 認 為經濟大恐慌 源自過 度的 信 用 創造及 大
量的融資投入 證 券 市場 ,因 此 賦 予 「 聯邦 準備體系」的 權 限 大 部
分 集 中 於授信 金 額 和用 途 的控制上。其中, 涵 蓋 範 圍 最 廣 者為
「 1934 年 證 券交 易 法」, 授 權 「 聯邦 準備 理 事會」 對於股票 融資
訂 定自 備款比率 (50%) ;不 論 係 由 銀行或 證 券交 易 商 所 貸 放。其
次,「 1935 年銀行法」 授 予 「 聯邦 準備 理 事會」調 整 準備金比率
,
能力。
之
創造
權
外,「
此 讓 其可以控制銀行的 1933 年銀行法」 信 用 正 式 明 文 規 定 :「 聯邦 準備 理 事
會」 得 根 據 會 員 銀行的 任何 資產 辦 理 融 通 ,不 再 限於 政府 證 券 或
「實質 交 易票 券 」, 藉 以 強 化 中 央 銀行的最後 貸 款者 功 能。
歸 結而 言 ,「分業經 營 」和「 降 低競爭 」為經濟大恐慌後
「 新 政 運 動」金融制度的最高指導方 針 。為 了維 持 穩 定 ,一 般認
維護每
為:不 僅 要 維護 少 銀行體系的 ,因而效率 安全 ,還要 的銀行體系。 一家銀行的 此 外,擴大 安全 ,
個較
這需要一
較低
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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