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P. 29
第二章 美國經驗
家, 即 「第一美國銀行」 (1791 年至 1811 年 ) 和「第二美國銀行」
(1816 年至 1836 年 ) ,特許期 限各 20 年。 兩 家 聯邦 銀行的 任 務 均
為: 協 助 聯邦 政府調度 財 務和促進經濟 成長 。基 於 上 述任 務, 兩
家
聯邦
收
政府存款。
聯邦 受 銀行 掌握 許多 優 勢 ,因 此 ,經 營 得 非 常 成 功 , 包括 :
發行「銀行 券 」 作 為法償 工具 。
州
立
可以
拒絕
可以 建 立全 收 國 性 分行 案 網路 。 券 」, 除非 其「銀行
受
銀行發行的「銀行
券 」可以兌 換 實體貨幣 ( 即 金幣或銀幣 ) , 藉 以 限 制 州 立 案 銀行
所發行「銀行 券 」的 流通 能力, 並限 制其放款能力。
「第一美國銀行」 營 業 執 照特許期 限於 1811 年 屆滿 ,國會 拒
絕 給 予 展 期,因而結 束 營 業。 1812 年因戰 爭及 州 立 案 銀行發生 停
止兌現 ( 無能力 接 受民 眾 以「銀行 券 」兌 付 金幣或銀幣 ) 風 潮 ,國
會 乃 於 1816 年特許「第二美國銀行」 設 立 , 協 助 聯邦 政府調度 財
務 及 恢復 實體貨幣的兌 換 。「第二美國銀行」也 非 常 成 功 ,不但
是美國最大的 商 業銀行,也 成 為實質上的中 央 銀行。
年
照
總
執
認
持 者 1832 為「第二美國銀行」特許 傑克 森 總 統 競 選連任 ,「第二美國銀行」在國會的 展 期問題可能會 對 傑克 森 支
統 造成 致 命 性傷 害,因 此 ,國會 於 1832 年 通過 「第二美國銀行」
特許 執 照 展 期 案 , 傑克 森 總 統 也不 意 外 地 動用 否 決 權 予 以 否 決 ,
認 為 該 銀行是金 權 、 壟斷 、特 權 、政 治 貪腐 和 社 會不 公 的象 徵 ,
是 否 合 乎 憲 法規 定 也有 疑 義 。 由於 國會 拒絕 提出 覆議 案 , 接著 傑
克 森 總 統又 業。 獲 得 壓 倒 性 勝 利,因 此 ,「第二美國銀行」 終於 註 定
營
束
要結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