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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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四)過渡銀行 (bridge bank)
一銀行
繼
解
術之一,其
決
案
即過
決方
的 解 過 渡 銀行是 。不 良 銀行 技 被 核 照 機關關 允許 閉 且在 清 算之下,一新的銀行 續 運 作 , 直 到 發現 —— 一 永 久
渡 銀行 被 核 照 且 由 清 算者所控 制 。 清 算者有 權 決定 那 些資產與負債 移 轉 給 過
渡 銀行,其 餘 的資產與負債 留 給 清 算者。過 渡 銀行的 設 計在於 填 補 從 清 算者
評 估 倒閉 銀行到將其出 售給 令 人滿意 第三者的 時 間 空 缺,此 也使 潛 在 購買 者
有 時 間 評 估 倒閉 銀行的 狀況 ,以 提 出他 們 的報告且同 時 不 會 中 斷 對銀行 客 戶
的 服 務。
過 渡 銀行 交 易 最 普 遍 用 以大 型 且 複 雜 銀行的 倒閉 ,或 當存 款 保 險 公司
或政府相 信價 值將 實現 或成本最小化, 但 一 時沒 有 解 決方 案 。此 解 決方式具
有
間過
也
允許安
時
喪
值
失
。
戶
客
失
價
,銀行
方 爭 取 時 間找 , 尋願 不應 意 介入並準 排 備 營運的銀行, 長 ,以 致 但 不應 流 被 用作 拖 延 一 永 久 解 決
案
的產
生
三、利用公共資金解決
以 公共 資金 解 決不 良 銀行應只有在可能產 生 系 統性風險及對為數 眾 多
客 戶 的 信用 與 支付 服 務產 生 干擾 的 情 況 下 才 使用 ,在 採 行這種性質的 干 預 之
前,應進行其他 解 決方 法 或成本的 評 估 ( 包括對經 濟 的間 接 成本 ) 。政府可
能對一不 良 銀行 提 供 清償 支 持,以 使它 繼 續 開門 營 業 [ 因此,這種 解 決 辦 法
又稱 為 開門 銀行 協助 (open bank assistance) ] 。這種 協助 的方式有 : 直 接 資本
挹注
稅
策
損 失由 ;由 政府 政府 填 提 供 貸 款 給 銀行 支 ;由 資產管 納 理公司 人 的 或其他機 於風險中,這種決 構購買 不 良 資產, 與資
錢
提
供
補
。
清償
持明顯置
金來
必
密
要的。
過或
是
過,因此
切
到立 源 應 由 政府及立 預 算 通 法部 門 ,而非 央 行與政府間 央 行負 責 , 但央 合作 行經 及資訊分 常 被 要求 享 墊 支 資金 直
法通
提 供 清償 支 持並不是 解 決銀行 根 本缺 失 的方 法 。 公共 資金的 支 出應取決於 執
行監 理 機關 改 正 措施 的 情 況 ,包括 回復 利 潤 及 健全 與 審慎 管 理 的 措施 。政府
應 保 留 在銀行 問 題 解 決 後 取 回 資金的 選擇 。
如 果公共 資金 被 使用 ,不 良 銀行的 股 東 應經 由 稀 釋 或 甚 至 消 除他 們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