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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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四)過渡銀行           (bridge bank)


                                                       一銀行
                                                              繼
                               解
                                      術之一,其
                                  決
                        案
                                                                                     即過
                    決方
               的 解  過  渡  銀行是 。不  良  銀行  技 被 核  照 機關關  允許 閉 且在  清  算之下,一新的銀行  續  運  作  ,  直  到  發現  —— 一  永  久
               渡 銀行   被 核  照 且 由  清 算者所控     制  。 清 算者有   權  決定  那  些資產與負債       移 轉 給  過
               渡 銀行,其      餘 的資產與負債       留  給  清 算者。過    渡  銀行的   設  計在於   填  補  從 清 算者
               評 估  倒閉  銀行到將其出        售給  令  人滿意   第三者的      時 間 空  缺,此   也使   潛  在 購買  者
               有 時  間 評 估  倒閉  銀行的    狀況  ,以   提 出他   們 的報告且同      時  不 會  中 斷 對銀行   客  戶
               的 服  務。

                    過 渡  銀行  交 易  最  普 遍  用  以大  型  且  複  雜 銀行的  倒閉  ,或   當存  款  保  險  公司
               或政府相     信價   值將  實現   或成本最小化,         但 一 時沒   有 解  決方  案  。此  解  決方式具

               有

                                               間過
                             也
                                    允許安
                                             時
                                                                                 喪
                                                                               值
                                                                                   失

                                                                                      。
                                                               戶
                                                             客
                                                                   失
                                                                            價
                                                                      ,銀行
               方  爭  取  時  間找 ,  尋願 不應  意  介入並準  排  備  營運的銀行,  長  ,以  致  但  不應 流  被  用作  拖  延  一  永  久  解  決
                 案
                    的產
                        生
               三、利用公共資金解決
                    以 公共   資金  解  決不  良  銀行應只有在可能產            生 系  統性風險及對為數          眾  多
               客 戶  的 信用   與 支付  服  務產  生 干擾   的 情 況  下 才 使用   ,在  採  行這種性質的       干 預  之
               前,應進行其他         解  決方  法  或成本的     評  估  (  包括對經   濟  的間  接 成本   )  。政府可
               能對一不     良  銀行  提 供  清償  支  持,以   使它   繼 續  開門  營  業  [  因此,這種    解 決 辦  法
               又稱   為 開門   銀行  協助      (open bank assistance) ]  。這種  協助  的方式有  :   直 接 資本
               挹注
                                                        稅
                                                                                   策
               損 失由  ;由 政府  政府 填  提  供  貸  款  給  銀行 支  ;由  資產管  納  理公司 人  的  或其他機 於風險中,這種決  構購買  不  良  資產, 與資
                                                               錢
                                 提
                                    供
                             補
                               。
                                      清償
                                             持明顯置
               金來
                                                                                 必
                                                          密
                                                                                   要的。
                        過或
                                                                               是
                                    過,因此
                                                             切
               到立   源  應  由  政府及立 預 算  通  法部  門  ,而非 央  行與政府間 央  行負  責  ,  但央 合作  行經 及資訊分 常  被  要求 享  墊  支  資金  直
                    法通
               提 供  清償  支  持並不是     解 決銀行    根  本缺  失  的方  法  。 公共  資金的   支 出應取決於       執
               行監   理 機關   改 正 措施   的 情  況 ,包括   回復   利 潤 及  健全  與  審慎  管  理 的 措施  。政府
               應 保  留 在銀行    問 題  解 決 後  取 回 資金的   選擇   。
                    如 果公共    資金   被  使用  ,不   良 銀行的    股 東  應經  由  稀  釋  或 甚  至  消 除他  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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