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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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79
令 ,此 暫 時 禁 制 令 經 常 與 「 指控 通 知 書」 同 時發 出,且持 續 有效, 直 到 永 久
禁 制 令 公 聽 完 成 後 。銀行及個 人 可在 暫 時 性 禁 制 令 發 出的 10 天 之內, 向 聯邦
法 庭 尋 求 反 禁 制 令 。
書面 協 議 是一種正式的 強制 性監 理 措施 ,此 意謂 如 未 能 符合 協 議條
款,可對銀行或個 人 從事 民 事 罰鍰 等,其主要為 聯邦 準 備理 事 會 所 採用 。一
般以銀行的下列 問 題 為 協 議 內 容 : 財務 惡 化、政 策 及 程 序不足、管 理 憂 慮、
未
事
董
備理
書面
聯邦
,
與銀行的
需
識
共
未
在 遵守禁 準 制 令 等。金 會 批准 融 監 理 機關對 議 後 嚴 重 違 法 或內 令 部 濫 權也 談 可 簽 發書面 。如 協 議 。
能
協
事
會
求
尋
,金
名
主管機關
融
制
。
禁
通常會
簽
發
獲取同
意
簽
三、大和銀行禁制令
1995 年 11 月 2 日 ,美國 聯邦 及 州 金 融 主管機關 聯合 下 令 , 日 本大 阪 大 和
銀行 必 須在 90 天 之內, 完 全 終止 在美國所有銀行及 信 託 業 務,並 繳 回 銀行 執
照 ,這是美國 迄今 對 全 球 前 20 大銀行所 作 最 嚴 厲 的處分。
對於 日 本大 阪 大 和 銀行事 件 ,美國 聯邦 準 備理 事 會 、 聯邦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勒
的原因
業
的
款
理
很
銀行 、及 法案」 紐 約 州 銀行 「聯邦存 廳 所 作 的處分, 保 險 法案」 乃 根 據 聯邦「 款 辦 國際銀行 。 雖然 法案」 令 停 、 「 紐 約 州
條
、及
銀行於
首
多
年
聯合
9
,
據
申
18
月 且 複 雜 報其 但根 紐 約 分行在 聲 1983 明,主要的原因如下。 至 1995 年期間, 交 易導致 先,大 逾 10 和 億美元的損 1995 失 ,
日
但 此項損 失 並 未反映 於 帳 簿 、 記錄 、或財務報表上。損 失 隱 匿 乃 經 由 出 售信
託 帳戶 中的 證 券及 造 假 的 信 託記錄 。其 次 , 雖然 大 和 銀行高 階 主管於 1995 年
7 月已得 知 交 易 損 失 , 但 對美國金 融 主管機關及 社 會 大 眾隱 瞞 約 2 個 月 之 久 ,
且指示 繼 續交 易 以免損 失暴 露 。
第三,從 1992 至 1993 年,大 和 銀行 紐 約 分行的高 階 主管 採 行一連 串 行
動,其目的為 欺 騙 金 檢人 員 有關 交 易 損 失 ,包括 呈 報 已採 行區 隔 信 託 與 交 易
作業 的 書面 報告, 但 事 實 上並 沒 有進行區 隔 控管的 作業 。最 後 ,在 調查 大 和
銀行
和
1984
報其在
紐
信
年期間,
因
交
易導致
1987 紐 約 分行 交 易 損 失 開始 後 ,大 萬美元損 銀行 呈 失 ,且 至少部 約 的 分為非 託 公司 法交 於 易 。此 至
亦
9,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