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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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79




               令 ,此   暫 時  禁 制 令  經 常 與  「 指控  通 知 書」   同 時發   出,且持     續  有效,   直 到 永  久

               禁 制  令 公 聽  完 成 後  。銀行及個      人  可在  暫  時 性 禁  制 令 發  出的  10  天 之內,  向 聯邦
               法 庭  尋 求 反  禁 制 令  。

                    書面   協  議  是一種正式的       強制   性監   理  措施  ,此   意謂   如  未  能  符合  協  議條
               款,可對銀行或個          人  從事  民 事  罰鍰  等,其主要為        聯邦  準  備理  事 會  所  採用  。一

               般以銀行的下列         問 題  為 協 議  內 容  :   財務  惡 化、政  策  及 程 序不足、管      理  憂 慮、

               未
                             事
                                                               董
                        備理
                                      書面
                 聯邦
                                                 ,
                                                      與銀行的
                                                   需
                                                                               識
                                                                            共
                                                                                     未
               在  遵守禁  準  制  令  等。金 會  批准  融  監  理  機關對 議  後  嚴  重  違  法  或內  令  部  濫  權也 談  可  簽  發書面  。如  協  議  。
                                                                                        能
                                          協
                                                                 事
                                                                   會
                                                                          求
                                                                        尋
                             ,金
                           名
                                    主管機關
                                 融
                                                          制
                                                               。

                                                        禁
                                             通常會
                                                   簽
                                                      發
               獲取同
                      意
                        簽
               三、大和銀行禁制令
                    1995  年  11  月 2 日 ,美國  聯邦  及  州 金  融 主管機關   聯合  下  令  , 日  本大  阪 大  和
               銀行   必 須在   90  天 之內,  完  全 終止  在美國所有銀行及          信  託 業 務,並    繳  回 銀行  執
               照 ,這是美國       迄今  對  全 球  前 20  大銀行所   作 最 嚴  厲 的處分。
                    對於  日  本大  阪  大  和 銀行事    件 ,美國    聯邦   準  備理  事  會  、 聯邦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勒
                                                                                 的原因
                                                                               業
                                                      的
                                        款
                                                               理
                                                                                        很
               銀行  、及 法案」  紐  約  州  銀行 「聯邦存  廳  所  作  的處分, 保 險  法案」  乃  根  據  聯邦「 款  辦  國際銀行 。  雖然  法案」 令 停  、  「  紐  約  州
                                                        條
                           、及
                                                                           銀行於
                                                                首
               多
                                                                                       年
                                  聯合
                                                                                         9
                        ,
                               據
                      申
                 18
               月  且  複  雜 報其  但根 紐 約  分行在  聲 1983 明,主要的原因如下。  至  1995  年期間,  交 易導致  先,大  逾 10 和 億美元的損  1995  失  ,
                    日
               但 此項損    失  並 未反映    於 帳  簿 、 記錄  、或財務報表上。損            失 隱  匿 乃 經  由 出 售信
               託 帳戶   中的   證 券及  造  假 的  信 託記錄   。其   次 , 雖然   大 和  銀行高   階 主管於    1995  年
               7  月已得  知 交  易  損 失 ,  但 對美國金    融  主管機關及      社  會 大 眾隱  瞞 約  2 個  月 之 久  ,
               且指示    繼 續交   易 以免損    失暴  露  。
                    第三,從     1992  至  1993  年,大  和  銀行  紐  約  分行的高   階 主管   採  行一連   串  行
               動,其目的為        欺 騙  金 檢人  員 有關   交 易 損  失 ,包括    呈 報  已採  行區  隔  信  託 與 交  易
               作業   的 書面   報告,   但  事 實  上並  沒  有進行區    隔 控管的    作業   。最  後 ,在   調查  大  和
               銀行
                                                 和
                                                                                   1984
                                                          報其在
                                                                 紐
                                                                        信
                    年期間,
                               因
                                  交
                                    易導致
               1987  紐  約  分行  交  易  損  失  開始  後  ,大  萬美元損  銀行  呈 失 ,且  至少部  約  的 分為非  託  公司 法交  於 易  。此  至
                             亦
                                           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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