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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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81
第 6 節
語
結
監 理 機關應以最小 業 務 干 預 及最低 清 算 解 決成本, 保存 不 良 銀行資產
價 值, 必 要 時 中 止 銀行的 存 在或 許 是 好 的。為 使 金 融 監 理 有效運 作 , 必 須具
備 如同 「 巴塞 爾 有效銀行監 理核心 原則 」 所 訂 定之適 當 的監 理 、 會 計、及 法
律 架 構 。監 理 機關 必 須 清 楚 分 辨 銀行 各 種 問 題 的徵 候 與原因, 也 必 須在 問 題
惡 化之前,及 早 辨識 與處 理問 題 , 但 這 必 須 給 予監 理 機關有關的資訊來 源 與
可利 用 的工具。
雖然 監 理 機關有 各 種 改 正 措施 工具可 用 以 解 決 問 題 , 但 處 理 銀行缺 失
與 問 題 的主要 責任 在於銀行的 董 事 會 與管 理 階 層 。監 理 措施必 須適 當 , 改 正
措施必 須適 合問 題 的大小並在一定的 時 程 內,且於 僵 固 的 迅速 改 正 措
縛
(PCA)
束
達
意
間。
將包括事前同 體 制 與一般性、較 可 接 受 之監 少 理 措施 的 架 構 之間 則加上特別 成一平 衡 。一種有效的 下的 彈 性 空 結合
情形
的自動
規
此外, 也 應在非正式 措施 ( 通常 適 用 於 問 題 較不 嚴 重的銀行且銀行管 理 階 層
是 合作 的 ) 與正式 措施 ( 通常 是對不 遵循 法 規 銀行的處 罰 、 限 制 ) 之間 達 成
平 衡 。關 閉 銀行與取 消執照仍 是最 終 的 制 裁 。
改 正 措施 的行動計 劃 必 須 周 詳 且特定, 呈現 銀行的財務 部 位將如 何 恢
復 。監 理 機關 必 須能 夠評 估是 否 有 令 人滿意 的進 展 或是 否需 要進一步的 措
施 , 也 應具有 諮 商 或 通 知 政府、中 央 銀行、及其他國內外監 理 機關的機 制 。
尤 其是,監 理 機關與 央 行 通常 具有 共 同利益,因此在對一不 良 銀行 採 取行動
前
良
於監
是 需 要相 助 互 諮 商 。資訊 達 公 開 揭露 決不 是 另 一重要的 領 域,重要考慮 必 須是, 揭露
銀行的目標。
有
否
機關
成其
解
理
如 果 銀行 面臨沒 有 償 債能力, 那 麼 需 要 採 行其他的 措施 ,包括 由健全
銀行予以 併 購 、 購買 與 承 擔 交 易 、 公 開 銀行 協助 、及過 渡 銀行等。如 果沒 有
投資者 願 意參 與或如 果 償 付存 款 戶 存 款是較其他 選擇 花費 較 少 , 償 付 ( 全部
或 部 分 ) 存 款 戶 與 清 算是 無 可 避 免的。在特 殊 的 情形 下, 公共 資金或 許 可 用
以 提 供流動性 協助 或 清償協助 。依個 案 , 央 行可以考慮在其他正 常 協助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