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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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81




                                          第   6  節

                                                        語
                                                 結


                    監  理  機關應以最小      業  務  干  預 及最低   清  算  解  決成本,   保存   不  良 銀行資產
               價 值,   必 要  時 中 止  銀行的   存 在或   許 是 好  的。為    使 金 融  監 理 有效運    作  , 必 須具

               備 如同   「 巴塞   爾 有效銀行監      理核心    原則   」 所 訂  定之適   當  的監  理 、  會  計、及   法

               律 架  構 。監   理 機關  必  須 清  楚 分 辨  銀行  各  種 問 題  的徵  候  與原因,   也  必  須在  問  題
               惡 化之前,及       早 辨識   與處  理問   題  , 但 這  必 須 給  予監  理  機關有關的資訊來        源  與

               可利   用 的工具。
                    雖然  監  理  機關有   各 種  改  正  措施  工具可   用  以  解 決  問  題  , 但  處  理 銀行缺  失

               與 問  題 的主要    責任  在於銀行的       董  事 會 與管  理 階  層 。監  理  措施必   須適   當 , 改  正
               措施必     須適   合問   題  的大小並在一定的           時  程  內,且於     僵  固  的  迅速  改  正  措

                                              縛
               (PCA)
                                           束
                                                            達
                             意
                                                                                     間。
               將包括事前同  體  制  與一般性、較  可  接 受 之監  少 理 措施  的  架  構  之間  則加上特別  成一平  衡  。一種有效的 下的  彈  性 空  結合
                                                                      情形
                                                 的自動
                                                        規
               此外,    也  應在非正式      措施   (  通常  適 用  於 問 題  較不  嚴 重的銀行且銀行管         理 階  層
               是 合作   的  )   與正式  措施   (  通常  是對不  遵循   法 規  銀行的處     罰 、  限 制  )   之間  達  成
               平 衡  。關  閉  銀行與取     消執照仍     是最  終 的  制 裁 。
                    改 正  措施  的行動計     劃  必  須  周 詳  且特定,    呈現  銀行的財務       部  位將如   何  恢
               復  。監  理  機關  必  須能  夠評   估是   否  有  令 人滿意   的進  展  或是  否需   要進一步的       措

               施 ,  也 應具有    諮 商  或 通 知  政府、中    央 銀行、及其他國內外監             理 機關的機     制  。
               尤 其是,監      理 機關與    央 行  通常  具有  共 同利益,因此在對一不             良 銀行   採 取行動

               前
                                                 良
                        於監
               是  需  要相 助  互  諮  商  。資訊  達  公  開  揭露 決不  是  另  一重要的  領  域,重要考慮    必  須是,  揭露
                                                   銀行的目標。
                    有
                 否
                               機關
                                      成其
                                          解
                             理
                    如  果  銀行  面臨沒   有 償  債能力,     那  麼  需 要  採  行其他的   措施   ,包括    由健全
               銀行予以     併  購 、 購買   與 承  擔 交 易  、 公 開  銀行  協助  、及過    渡 銀行等。如      果沒   有
               投資者    願  意參  與或如    果 償 付存   款  戶 存 款是較其他      選擇   花費  較 少  , 償  付  (  全部
               或 部  分 )   存 款  戶 與 清  算是  無 可 避  免的。在特    殊 的  情形  下,   公共  資金或    許 可  用
               以 提  供流動性     協助  或  清償協助     。依個   案  , 央 行可以考慮在其他正            常  協助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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