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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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足風險資本的銀行,金 融 主管機關可 禁 止 該行從事某些 業 務,且要求 採 取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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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 改 正 措施 —— 包括 提 出一可 接 受 的資本 回復 計 劃 。
二、主要的監理措施類型
美國的監 理 措施 主要有 備 忘錄 、 禁 止令 、及 書面 協 議 等三種類 型 。 備
忘錄 是具 固 定 格 式且 需 經銀行 董 監事及金 融 主管機關 簽 名 的一種非正式 協
實
適
議
簽
改
但
券
化, , 它通常 監 理 機關相 用 於經 信 銀行有 地 檢查後 正的能力。 , 發現 銀行 發 存 在 多 項缺 一般將對美國的 失 或顯 著 的財務 證 惡
忘錄
的
備
交 易委員 會 及銀行債券 保 險 公司公 開 揭露 。
禁 制 令 是依 「聯邦存 款 保 險 法」 第 8(b) 及 8(c) 條 款 辦 理 的一種正式監
理 措施 , 通常 在下列非 「 安 全 及 穩 建」 經營 情 況 下, 由 金 融 主管機關 簽 發 :
顯 著 的財務 惡 化、明顯的管 理 缺 失 、 違 反法 規 、及其他。 禁 制 令 可加上 改 正
問 題 的 「 彌 補 行動 」 。例如, 限 制 銀行及行 員 行動、處置放款及其他資產、
撤 銷 決 議 、要求 雇 用合格 管 理人 員 、及其他適 當 的 措施 。
簽 發 禁 制 令 有同 意 、 抗辯 、及 暫 時 性等三種 情 況 。 詳 言之 :
同
抗辯 1. 權 。 意 —— 大 多 數 禁 制 令 以同 意 為基 礎 ,此 意謂 銀行或個 人 放 棄 所有
如
未
能徵
意
,金
得
銀行同
抗辯
——
禁
庭
法
令
必
及
合
規 的 2. 「 指控 通 知 書」 。 公 聽 會 中將 由 行政 法 融 主管機關 官 判 定 會發 制 出列明缺 是 否 適 失 及 違
要。 公 聽 會判 決 後 ,金 融 主管機關可以 採 行、 拒 絕 、或 修 改 。
3. 暫 時 性 —— 金 融 主管機關 認 為立 刻 的 措施 是 必 需時 ,可 簽 發 暫 時 性
禁 制 令 ,以 防止 銀行損 失 或不 實 帳 簿 ,而 導致 金 融 主管機關 未 能 瞭解 財務 狀
況 。因此,金 融 主管機關可以不經銀行同 意 及 公 聽 程 序,先行 簽 發 暫 時 禁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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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991 年 的 「聯邦 存款保險 公司 改 進 法 案」 將美國的銀行依 據 銀行資本 狀 況 區 分為五個
等級 。 第 一 等級 為資本良好, 乃 顯 著地超逾 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其可以特 許 從事如 經紀
中 介 存款 (brokered deposits) 、 證券承 銷 (securities underwriting) 等業 務。 第二等級 為資本
適足, 乃滿 足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其 雖 不受迅速改正措施的限制,但不 許 從事資本良好
銀行的特 許業 務。 第三等級 為資本不足, 乃 無法 滿 足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 第四 與 第 五 等
級 為 明 顯資本不足與嚴重資本不足的銀行,不 允許 對其存款給 付超過平均水準 的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