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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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足風險資本的銀行,金             融  主管機關可     禁  止 該行從事某些        業 務,且要求      採 取  積
                                                                   7
               極 改  正 措施   ——    包括  提 出一可  接  受 的資本    回復  計 劃  。


               二、主要的監理措施類型

                    美國的監     理 措施   主要有    備    忘錄  、  禁 止令  、及  書面  協  議 等三種類     型  。  備

               忘錄   是具   固 定  格  式且  需  經銀行   董  監事及金    融  主管機關     簽  名  的一種非正式       協

                                    實
                           適
               議
                                                        簽
                                          改
                    但
                                                                                        券
               化,  ,  它通常 監 理  機關相  用  於經 信 銀行有  地  檢查後  正的能力。  ,  發現  銀行  發 存  在  多  項缺  一般將對美國的 失  或顯  著  的財務  證  惡
                                                                 忘錄
                                                             的
                                                               備
               交 易委員    會  及銀行債券      保  險 公司公   開 揭露   。
                    禁 制  令  是依  「聯邦存     款  保  險 法」  第 8(b)   及  8(c)   條  款 辦  理  的一種正式監
               理 措施   , 通常   在下列非     「  安  全  及 穩  建」  經營  情  況 下,  由  金  融 主管機關    簽 發  :
               顯 著  的財務    惡 化、明顯的管       理  缺  失 、 違  反法  規  、及其他。     禁  制 令 可加上   改  正
               問 題  的 「 彌  補 行動  」  。例如,     限  制 銀行及行    員  行動、處置放款及其他資產、
               撤 銷  決 議 、要求    雇  用合格   管 理人   員 、及其他適       當 的 措施   。

                    簽 發 禁  制 令 有同   意 、  抗辯  、及  暫 時  性等三種     情 況  。 詳 言之  :
                       同

               抗辯   1.  權 。    意  ——     大  多  數  禁  制  令  以同  意  為基  礎  ,此  意謂  銀行或個  人  放  棄  所有

                                如
                                  未
                                    能徵
                                                  意
                                                     ,金
                                         得
                                           銀行同
                       抗辯
                           ——
                                                                      禁
                                                          庭
                                                             法
                                                                          令
                                                                                        必
                                                                                     及
                                                                                   合
               規 的  2.  「 指控  通 知    書」  。 公  聽 會 中將  由 行政  法 融  主管機關  官 判  定 會發  制 出列明缺 是 否  適 失  及  違
               要。   公 聽 會判   決 後  ,金  融  主管機關可以       採 行、   拒 絕 、或   修 改  。
                    3.   暫  時  性 ——     金  融 主管機關  認  為立  刻  的  措施  是  必 需時  ,可  簽  發 暫  時  性
               禁 制  令 ,以   防止  銀行損    失  或不  實  帳 簿 ,而  導致   金 融 主管機關     未 能  瞭解  財務   狀
               況 。因此,金       融 主管機關可以不經銀行同              意 及  公 聽 程  序,先行    簽  發  暫 時 禁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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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  1991  年  的 「聯邦  存款保險  公司  改 進 法  案」  將美國的銀行依  據  銀行資本  狀  況 區 分為五個
                等級  。  第 一  等級  為資本良好,   乃 顯  著地超逾  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其可以特          許 從事如  經紀
                中  介 存款   (brokered deposits)  、 證券承  銷   (securities underwriting)   等業  務。  第二等級  為資本
                適足,   乃滿  足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其       雖 不受迅速改正措施的限制,但不            許  從事資本良好
                銀行的特    許業  務。  第三等級   為資本不足,     乃  無法  滿 足最  低 資本要求的銀行。      第四  與 第 五  等
                級  為 明 顯資本不足與嚴重資本不足的銀行,不              允許  對其存款給    付超過平均水準      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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