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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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67




               (三)管理績效


                             可能是大
                                      多
                                              良
                                                                      階
                    機關的工
                                                                          理人
                                                                        管
                                                 評
               監 理  管  理  不  善 作 ,監  理 機關有  數不  責任  銀行的  估可能的  問  題  ,  雖然選  任  高  階  管  理人  的 員  並非 與
                                                               事與高
                                                             董
                                                                                   專
                                                                                     業
                                                                               員
               正  直  (  即適  任  與  妥 適  測試  ,或適  格  測試  ) ,並  防止  或不  鼓勵會    傷 及  存 款  戶  利
               益的   任命  。監   理 機關   也 應將  評  估  董 事與高   階 管  理人  員視   為其銀行一般監        理  的
               一 環  。除非有     詐欺  或  無法  勝  任 的  證  據  (  如監  理 機關依據銀行的績效,          察 覺  某
               人無法    勝 任  工 作  ) ,  否 則是  難  以正式要求    解  除不適    任  人 員  。在此   情 況  下,  更
               有效的或     許  是監  理  機關與銀行的       董 事 會  或主要的     股 東  討 論 未  來的管   理 ,並   尋
               求他   們 自 願  承諾強   化管   理  ,重  點  應在於   引 進具有銀行所        需 技  能的能   幹 人 才  ,
               如 執  行 長 、財務    長  、 信用  主管、及     顧 問  等 人 才  。如  果法   令允許   ,監   理 機關的

               最

                                          理
                                                                 機關的
                                                                            。
                                 成銀行管
                                               責任
                                                             監
                                             的
                                                               理
                 任命
                      應以不
               此  後  手  段  可能  任命  一個  人  來  暫  時  經營銀行,以  已  轉 移 至  尋  求  解  決銀行所  印  象  遭遇    的  困難  。
                             會造
               (四)獲利能力
                    銀行獲利能力下         降 的可能原因如下         :
                    1.   投資在  無法  獲利的新種      業  務、分行、      附  屬機  構  、或  海  外據  點;
                    2.   不 夠  分 散 化與  無法  持 續 的所  得 流入   ;
                    3.   不可  靠 的非  核心  所  得 項目  ;
                    4.   不 良  的成本控  制;   及

                    5.
                                競爭
                                                  低與
                                                       清償
                                    導致
                    盈餘惡  核心業  化將  務 直  接  增  加, 流動性 導致  淨  利  壓  縮  。     能力  弱  化,因此這些  問  題必  須
                                                降
                                                                 如關
                                                                             )
                                                             務
                                                    獲利的
                       紅
                                水及/或
               ( 加以處  削  減 理  。銀行  薪 必  須  減少  或重  工 組無法  數  ) 。如  果問  業 題嚴   (  重,銀行或  閉  分行  許必  並  減少  成本
                         利與
                                                                                 要進行重
                                         員
                                              人
                如
               大  改組  ,同   時  必  須  採 取相關  措施   ,如   改變  銀行的    策略   性  業  務方  向  與營運計
               畫 ,以   扭 轉其   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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