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481
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63
當 銀行從事的 業 務 會危 害 到 存 款 戶 或大 眾 的利益 時 方為之。 撤 銷 執照 的 制 裁
是 絕 對且應非 常 小 心使用 的,以 避 免 惡 化銀行利 害 關 係 人 與金 融 體 系 的 問
題 。 但 這並非 意謂 撤 銷 照 此一工具不應 被 使用 ,只是這種 措施 的 後果 必 須小
心 地考慮與準 備 。一般而言, 撤 銷 銀行 執照 應 伴隨 其他的 解 決 策略 。
監 理 機關應明 訂時 程 ,這 時 程 應與 緊急 和 嚴 重的缺 失 ( 包括風險傳 染 )
相關,在這 時 程 內銀行應 遵循 補救 計 畫 。如 果 銀行 法 有 規 定,監 理 機關可以
理
提起
,可能
法律
。
取決於國內
延
迅速
措施
鑒
於
( 到 法 院請 求 執 行 它 ) 們 的 改 正 措施 遵循 。銀行 改 正 面 對監 的重要性, 機關的 命令 法 院 的 審 理 不應 上 訴
遲
上加以
。
庭 。有些國家 挑 戰 已 有成 規 ,監 理 機關的一些決定是立即有效的,即 使 銀行在 法
(七)與其他機關協商
監 理 機關 ( 包括 存保 機關 ) 在決定 克服 銀行 困難 及加 諸 所 需改 正 措施
時 ,應 獨 立於其他政府或 司法當 局 之外。如同在 辨識 銀行缺 失時 ,與其他機
關資訊 交 換與分 享 是重要的,在處 理 不 良 銀行 時 , 溝 通 是 更 為 必 要的。在 執
行
措施
正
當
。
措施
監 改 正 措施 時 ,銀行監 議 的 改 理 機關 需 要考慮是 監 理 機關的 否 諮 商 或 通 知 政府、 行處 央 行、及其他 良 銀行產
會
機關有關
央
理
理
不
對
建
生
中。
名單
央
行將一銀行從其
反
貨
操
作
策
貨
行排除於其 衝擊 時 , 通常需 幣 政 與 央 行相 的 互 協 商 , 反 之 亦然 。例如, 過來, 央 行可能要將不 良 銀
合格
手
對
幣 政 策 操 作 或主要的 支付 系 統 合格 對 手 名單 中排除的決定,將 限 制 可供監 理
機關 選擇 的 措施 。監 理 機關 也 應了 解 在 什麼 情 況 下,政府及其他機關將 涉 入
監 理 措施 計 畫 中。在一些國家,監 理 機關可能 需 要與財政 部 協 商 或 向 法 院 申
請 取 得 撤 銷 執照 的 命令 。此外, 當 處 理 系 統性 危 機 情 況時 , 也需 有財政 部和
央 行 參 與的特 殊 程 序。
三、不同形式銀行缺失的處理
,如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
失
理 績效、獲利能力、流動性、及風險管 本 節 將 討 論 如 何 處 理 不同 形 式的缺 理 等。 實 務上,銀行的缺 失 並非個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