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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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11.   任命  一行政者或管      理  者。


               (三)及時改正措施


                    當  處  理  不  良  銀行  時  ,及  時改  正  措施  是非  常  重要的。國際經         驗  已  經顯
               示,銀行     問  題 如 果沒   有 迅速  處  理  將 快速  惡 化。有    許 多  例子,銀行的       董 事 會  、

               管 理  階 層 、  股 東 、及監    理  機關  傾  向 於 延  後採  取及  時 且足   夠 的  改 正 措施  。不   採

               取行動最基本的原因是這些
                                                                      機關可能
                                             可能不是非
                                          法
                                                                               希
                                                             確
                                                          明
                                                               ,監
                                                        常
                                                                                 望避
               問 題  將自  我改   正。此外,立       團  體可能不     願  採  行  必  要  措施 理  以  補救情  況  ,而  希  望
                                                                                        它
                                                                                     免
               的決   策 在 法  庭 上 被挑   戰 的風險。最      後 ,可能    存  在政  治  人 物 或  遊 說 團  體對監   理
               機關明示或       暗 示的  壓  力。為了     防止  不  當  的 延  緩 ,國際標準      (  如 巴塞  爾核心   原
               則 )   建 議  各 國應有  法律   與 規  定,以   確保   監 理  機關行動    迅速   且足  夠  來處  理 所  遇
               到的銀行     問  題 。
                    在大  部  分的國家,除非特定的監               理  門檻被違    反  ,  否  則 沒  有  法律  條  款要
               求對不    良 銀行   採 取  強制  性的  改  正  措施  ,一般是     授權  監  理 機關  根 據  情  況採  取特
               定 措施   。一般而言,監         理  機關  會  事先  採  取行動,不     會  等到監   理 門檻被違     反  。
               監

                                          採
                                             取行動。可是,
                                                                      的
                                                                        法律
                                                                   確
                                                             沒
                                                               有明
               監  理  措施必   須具有   彈  性且適 必  須  用  特定的  情  況  。在  問  題  確  認  後  ,  通常 要求,並不能 並  沒  有  限  制
                    機關在
                 理
                           多少時
                                 間內
               作
                      化。
               題  為不 惡  採  取行動的一個     理由  ,最   佳實  務  通常  是  儘  可能  快速  採  取行動以    防止   問
                 的
                    在 許  多  國家,   法律  本  身  規  定不可   延  緩 。立  法 設  定一般原則,        授權  監  理
               機關在所有       情 況 下  採 取適  當 、  迅速  的 措施   , 未  能如此將     使 監  理 機關  遭受  正式
               的 譴  責 ,或   甚  至 對  受  損 團  體  (  如 存  款 戶  )   負  起 金  融 責任  。監  理 機關  必  須在  僵
               固 的  「 迅速   改 正 措施   」 體  制 與一般、較      少 限 制  的 架 構  之間取   得 平  衡  。一有效
               的 組合   將包括事先同        意 可 接  受 之監  理  措施  的  「 自動  規  則  」  (  這可  保  護 監 理  機
               關免於在決       策 過 程  中 遭受  不 當  的  干 預 )   加上在特  殊  情 況 下的   彈 性  空 間。

               (四)改正措施的程度


                    各 種  改  正  措施  對銀行的管      理 有不同水準的        強 行  干  預  ,監  理  機關  使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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