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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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11. 任命 一行政者或管 理 者。
(三)及時改正措施
當 處 理 不 良 銀行 時 ,及 時改 正 措施 是非 常 重要的。國際經 驗 已 經顯
示,銀行 問 題 如 果沒 有 迅速 處 理 將 快速 惡 化。有 許 多 例子,銀行的 董 事 會 、
管 理 階 層 、 股 東 、及監 理 機關 傾 向 於 延 後採 取及 時 且足 夠 的 改 正 措施 。不 採
取行動最基本的原因是這些
機關可能
可能不是非
法
希
確
明
,監
常
望避
問 題 將自 我改 正。此外,立 團 體可能不 願 採 行 必 要 措施 理 以 補救情 況 ,而 希 望
它
免
的決 策 在 法 庭 上 被挑 戰 的風險。最 後 ,可能 存 在政 治 人 物 或 遊 說 團 體對監 理
機關明示或 暗 示的 壓 力。為了 防止 不 當 的 延 緩 ,國際標準 ( 如 巴塞 爾核心 原
則 ) 建 議 各 國應有 法律 與 規 定,以 確保 監 理 機關行動 迅速 且足 夠 來處 理 所 遇
到的銀行 問 題 。
在大 部 分的國家,除非特定的監 理 門檻被違 反 , 否 則 沒 有 法律 條 款要
求對不 良 銀行 採 取 強制 性的 改 正 措施 ,一般是 授權 監 理 機關 根 據 情 況採 取特
定 措施 。一般而言,監 理 機關 會 事先 採 取行動,不 會 等到監 理 門檻被違 反 。
監
採
取行動。可是,
的
法律
確
沒
有明
監 理 措施必 須具有 彈 性且適 必 須 用 特定的 情 況 。在 問 題 確 認 後 , 通常 要求,並不能 並 沒 有 限 制
機關在
理
多少時
間內
作
化。
題 為不 惡 採 取行動的一個 理由 ,最 佳實 務 通常 是 儘 可能 快速 採 取行動以 防止 問
的
在 許 多 國家, 法律 本 身 規 定不可 延 緩 。立 法 設 定一般原則, 授權 監 理
機關在所有 情 況 下 採 取適 當 、 迅速 的 措施 , 未 能如此將 使 監 理 機關 遭受 正式
的 譴 責 ,或 甚 至 對 受 損 團 體 ( 如 存 款 戶 ) 負 起 金 融 責任 。監 理 機關 必 須在 僵
固 的 「 迅速 改 正 措施 」 體 制 與一般、較 少 限 制 的 架 構 之間取 得 平 衡 。一有效
的 組合 將包括事先同 意 可 接 受 之監 理 措施 的 「 自動 規 則 」 ( 這可 保 護 監 理 機
關免於在決 策 過 程 中 遭受 不 當 的 干 預 ) 加上在特 殊 情 況 下的 彈 性 空 間。
(四)改正措施的程度
各 種 改 正 措施 對銀行的管 理 有不同水準的 強 行 干 預 ,監 理 機關 使用 的

